■施会子 本报记者 朱海
“满心欢喜地报团参加‘棉船镇花海行程等一日游’,可约定的5万亩油菜花海竟大打折扣,实际是当地普通的油菜地;原定的旅游行程也被导游私自更改了;依据《旅游法》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却遭到拒绝。”日前,江西省南昌市的徐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江西记者站投诉自己的春游遭遇。
约定的5万亩花海莫名“变身”
今年3月6日,徐女士和几位好友一起来到江西省环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洪城路东方百灵营业部,报名参加了前往九江市彭泽县棉船镇游览5万亩棉船花海等行程的旅游团。依照旅行社宣传单上的约定,游客们应该从南昌乘车出发,前往彭泽县棉船镇游览5万亩棉船花海,观看1小时,然后再乘车赴其他景区游玩,最后返回南昌。可令徐女士等人气愤的是,非但期待已久的万亩花海没有看到,就连约定的旅游路线也被导游擅自更改了,且此前并未征得团内各成员的同意。“我们坐船看到的油菜花,只是当地农民随意而种的较为稀疏的油菜花,绝非当时行程安排表上描述的‘5万亩棉船花海’。”徐女士说,一开始,大家并不知情,只是为眼前所见感到疑惑,后来经当地人告知,才知道“这里距万亩花海景区还有20多公里”。徐女士告诉记者,合同约定的万亩花海游览时间是一个小时,可直至花海行程结束,她们也不过在这个所谓的“万亩花海”游玩了20多分钟。
细心的徐女士还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一上车,她就发现大巴上很多安全带都是坏的。“可当她向车上工作人员反映时,对方只是一笑而过,并未做出任何解释;原本行程安排是先到棉船镇看油菜花海,再去龙宫洞,最后乘船游览玉壶洞。可当天带队的导游在游客都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旅行路线,变成了先去龙宫洞,再看油菜花海。
“大家特意花一整天时间出来春游,目的就是为了愉悦心情,可最终不但疲惫不堪,甚至连最主要的油菜花海都没看到。”时至今日,徐女士依然愤愤不平。
旅行社称万亩花海无特别界定
3月8日下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和徐女士等人一起来到江西省环境国际旅行社。该社一工作人员反复强调,徐女士等人确实到达了棉船镇,旅行社已完全履约。当记者询问徐女士等人游览的是否是棉船镇“万亩花海”时,另一工作人员回答说,徐女士等人当时所到位置就是5万亩花海目的地。不过该景区没有设置售票窗口,只是一个村落,因此旅行社也不好界定景区的具体范围。
至于导游是否应告知游客旅游路线更改一事,该旅行社工作人员表示,导游在出发前一定会告知游客当日的行程安排。而且,根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有权更改旅游行程。当时带队的导游也在电话中明确告诉记者,自己在更改行程前就已提前告知过游客。
据悉,和旅行社协商不成后,徐女士向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桃花分局反映了自己的遭遇。该局工作人员表示,旅行社是否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还要等待徐女士等游客提交相关材料,经工作人员核实清楚后再做出判断;市场监管机关会尽快组织徐女士和旅行社进行协商调解。
如侵权属实可要求旅行社承担责任
对于徐女士等人的投诉,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基玉律师认为,《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第六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由此可见,如果事实确如徐女士等游客所言,旅行社未提前告知旅游者合同中规定的“5万亩油菜花海”的真实情况,旅行社就侵犯了作为旅游者的徐女士等人的知情权。而该旅行社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擅自更改旅游行程安排,这一行为也值得商榷。
郭基玉还告诉记者,《旅游法》第七十条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有‘5万亩油菜花海’项目而徐女士所称旅行中未至花海这一情况属实的话,那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就是旅行社降低了旅游服务标准,其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徐女士等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侵权或违约赔偿责任。如果最终证实旅行社确实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旅游者的行为,有关部门还可以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郭基玉说。
记者还就此采访了南昌市东湖区消费者协会秘书长何琳。何琳提醒广大消费者,目前旅游市场还存在许多监管盲区,消费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及行程安排,必要时在签订合同及旅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拍照、录音留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