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食品宣称保健品 部分产品傍“名牌”
图:记者购买了5种标有“百消丹”字样的产品,其外包装非常相似。
■本报记者 耿记安 文/摄
许多上年纪的女性或许记得,上世纪90年代末,一种以祛黄褐斑为主要功效、名为“百消丹”的产品风靡一时。连日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陆续接到郑州市马女士等消费者针对“百消丹”产品的投诉。据了解,目前市场上有多种打着“百消丹”字样的产品,有的是保健食品,有的是普通食品,功能有祛黄褐斑的、抗突变的等,产品种类五花八门,令消费者无法分辨。
■投诉
普通食品宣传可祛斑
记者了解到,上世纪90年代末,一提到“百消丹”,人们一般想到的是郑州华夏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长甲牌百消丹。起初,长甲牌百消丹的批准文号是药健字号,随着我国药品管理越来越严格,其药健字号被撤销,一度退出市场,后来经申请获批食健字号。
脸上长了黄褐斑的郑州消费者马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反映,一个多月前,她听长辈的推介,在网上购买了一款标注“百消丹”字样且在网页上宣传“祛黄褐斑效果佳”的保健食品,然而服用了一个多月,脸上的黄褐斑症状不但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有加重的趋势。
出于担忧,马女士带着她产品到医院进行咨询。得到的结果让马女士大吃一惊,医生说“这款‘百消丹’只是一种普通食品,没有保健的作用”。马女士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赶紧停止服用。
资深业内人士王亮(化名)向记者透露,当年长甲牌百消丹作为一种女性美容产品风靡全国时,不少企业纷纷效仿,市场上出现了各种“百消丹”产品。后来随着长甲牌百消丹的停产,“百消丹”市场更是乱象丛生,甚至出现普通食品也打着“百消丹”旗号公开售卖的情况。
■调查
“百消丹”多种多样
“百消丹”市场存在哪些乱象?记者就此展开了调查。
记者登录淘宝网,搜索“百消丹”,看到各种各样的百消丹产品信息,产品出自不同厂家,但外包装上都标有显著的“百消丹”字样,且字体大小形状非常相似,包装盒的黄色底色也无明显差别。
随后,记者通过淘宝网随机购买了显著标示有“百消丹”字样的“百消丹怡生安康牌美龄丸”“汉苑良方百消丹牌玉妍丸”“长甲百消丹天网牌华奇丸”“启苑古医百消丹山药茯苓糕”“保中宝新长甲百消丹阿胶代代花浓缩丸”5款产品,其网页上均宣称可祛黄褐斑。收到上述产品后,记者发现,这些产品的外包装非常相似,若不仔细观察,很容易混淆。
如此多的产品都标有“百消丹”字样,是否都获得食药监部门核发的生产批准文号呢?
4月22日上午,记者登录国家食药监总局官方网站,在该网站数据查询板块——国产保健食品类别产品名称处输入“百消丹”,结果显示产品名称为“百消丹”的产品只有一个,即郑州华夏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生产的“长甲牌百消丹”,其保健功能栏目显示内容为“祛黄褐斑”。
那么其他产品是不是保健食品呢?4月17日至24日,记者就此对相关厂商进行了采访。
记者首先致电“百消丹怡生安康牌美龄丸”的总经销企业——郑州百消丹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部一位女性人员表示:“该款产品是保健食品,在食药监部门备案的名称为‘怡生安康牌美龄丸’,名称中并不带‘百消丹’,核准保健功能为调节免疫力。”
记者又联系了“长甲百消丹天网牌华奇丸”生产厂家郑州艺东科贸有限公司,该公司负责人解释,其产品为保健食品,“在食药监部门备案的是天网牌华奇丸,名称中没有‘百消丹’字样,核准保健功能为抗突变、调节免疫力。”
记者致电“汉苑良方百消丹牌玉妍丸”的生产厂家河南汉方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王姓负责人表示,其产品为保健食品,核准保健功能为祛黄褐斑。
随后,记者又分别采访了“保中宝新长甲百消丹阿胶代代花浓缩丸”的生产厂家河南保中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启苑古医百消丹山药茯苓糕”的生产厂家河南和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得到的答案为上述两款产品为普通食品,在食药监部门备案的名称分别为“阿胶代代花固体饮料”“山药茯苓糕”。其中,河南保中宝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一位唐姓工作人员表示,其产品虽然只是普通食品,但也有祛黄褐斑的保健功能。河南和剂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则表示,其产品可以治疗痛经包括乳房肿痛以及子宫肌瘤疾病。
记者还注意到,在市场上销售的“百消丹”产品不但功能不同,价格也相差较大。以每盒的价格为例,“百消丹怡生安康牌美龄丸”“汉苑良方百消丹牌玉妍丸”“长甲百消丹天网牌华奇丸”3款产品作为保健食品,售价在40—139元之间,而“启苑古医百消丹山药茯苓糕”“保中宝新长甲百消丹阿胶代代花浓缩丸”作为普通食品,售价在40元以下。
■分析
可主张“退一赔三”
4月25日,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葛瑞律师表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均对普通食品宣传保健、医疗功能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如《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认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过程中,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如果买到了宣传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可根据《消法》的规定,要求商家“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