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打捆机干活就‘趴窝’”追踪
图:宋广辉购买的打捆机。 (图片由宋广辉提供)
■本报记者 李洪涛
4月17日,《中国消费者报》要闻2版刊发了《“三无”打捆机干活就“趴窝”》,在社会上引起反响。近日,内蒙古通辽市农民宋广辉与《中国消费者报》吉林记者站取得联系,称他也购买了一台四平市冠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科公司)生产的“猛王”秸秆打捆机。因打捆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及涉嫌“三无”产品,宋广辉将经销商起诉至法院,要求退机并赔偿。
买到“三无”打捆机
宋广辉家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太平庄村。宋广辉告诉记者,2016年8月6日,他在辽宁省新民市沈阳狼多宝农业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狼多宝公司),以2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由冠科公司生产的秸秆打捆机一台(赠送天津1404拖拉机一台),购买时,狼多宝公司不仅没有给开具发票,也没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另外,秸秆打捆机上没有铭牌及警示标志。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天津1404拖拉机的农机补贴款(含市补和国补)归宋广辉所有。“我购买的秸秆打捆机是‘三无’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发生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其中,机器的链子,捡拾台总成、进网器、离合器等部件经常坏。购买时,狼多宝公司承诺,打捆的单包重量能够达到500公斤,实际只有250公斤左右。狼多宝公司曾先后两次派厂家技术员对机器进行维修,仍然无法正常使用。购买秸秆打捆机时,狼多宝公司没有告诉我有关农机补贴的真实情况。购买后我才得知,自己是内蒙古户籍,无法获得辽宁省的农机补贴。另外,狼多宝公司赠送的天津1404拖拉机也没有售后服务。”宋广辉说。
诉经销商要求退机赔偿
据宋广辉介绍,他曾多次与狼多宝公司协商,要求退货,遭到对方拒绝。狼多宝公司表示可以更换一台新机器,并给予1万元赔偿。双方协商不成。
今年3月28日,宋广辉向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狼多宝公司退还购机款26万元、赔偿经济损失7.5万元。
5月3日,新民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宋广辉提出,狼多宝公司销售给他的秸秆打捆机没有厂名厂址,铭牌,没有产品合格证等,是“三无”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狼多宝公司在法庭上出示了一个合格证和一个铭牌,铭牌上的日期为2016年11月,合格证上的日期也是2016年11月。宋广辉的购机时间是2016年8月6日。宋广辉认为,狼多宝公司在法庭上出示的合格证和铭牌,与自己购买的这台机器无关。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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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三无”农机可索赔
5月15日,记者联系狼多宝公司负责人郑先生。据郑先生介绍,该公司自2015年开始经销冠科公司生产的秸秆打捆机,目前已经销售了几十台。
据记者调查,生产厂家冠科公司取得 《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时间分别是2016年12月8日和2016年12月31日。该公司的《定型鉴定报告》《检验报告》《推广鉴定报告》的时间均为2016年11月。宋广辉购秸秆打捆机的时间是2016年8月6日。也就是说,宋广辉在狼多宝公司购买秸秆打捆机时,冠科公司还没有取得上述证书和报告。
5月15日,吉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刘亚军表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每一台农业机械都应该有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等信息。《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
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光表示,如果厂家生产的产品属 “三无”产品,消费者可以起诉经销商,也可以起诉生产厂家索赔。在此种情况下,经销商也是受害者,可以起诉生产厂家维护权益。 (李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