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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宝乐等4款空气净化器有缺陷
作者:黄劼


  本报广州讯(记者黄劼)广东省工商局近日发布流通领域缺陷商品公告,标称商标为“艾宝乐”等4款空气净化器被认定为缺陷商品。广东省工商局为此要求商家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据介绍,不久前,广东省工商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工商局关于流通领域缺陷商品认定及处置的工作规范》的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空调器等28类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了集中评估,认定了第一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项目。
  近期,广东省工商局针对上述标准项目进行了抽查检验,共发现476款商品存在缺陷,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在空气净化器方面,有4款商品被认定为缺陷商品,缺陷指标涉及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泄露电流和电气强度、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等。
  4款缺陷空气净化器商品分别为:
  标称惠州市同兴鑫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地猫牌智能空气净化器,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达标;
  标称北京艾浦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艾宝乐牌专业空气净化器(型号为KJ450G-AP500C),泄露电流和电气强度不达标;
  标称广州市光之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如画牌室内空气净化器(型号为A900),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泄露电流和电气强度、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达标;
  标称深圳斯帝沃环保有限公司生产的斯帝沃牌空气净化消毒机(型号为GL-K180),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达标。
  广东省工商局表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凡有经营与公告名单同一商标(未标注商标的,同一标称生产者视为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的,应当立即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警示等措施。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公告强调,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后,仍发现相关经营者经营与公告所列商品名单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商品,或者未采取警示消费者等措施的,即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所指“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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