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共计71万余元
■邱欣怡 本报记者 刘浩
去年7月,上海市民汤某从行驶中的小客车副驾驶座跌出车外,并遭大货车碾压身亡。事后,受害者跌落的确切原因始终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也以汤某属车上人员但不属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为由拒赔。受害者家属将车辆驾驶员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20余万元。一审法院认定驾驶员与受害者负同等责任,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共计71万余元。近日,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事发——
乘客跌出车外意外身亡
去年7月20日傍晚,汤某下班后搭乘同事黄先生的车,从位于上海市郊的单位返回市区。途中,当车行驶到沈海高速公路由南向北1304公里处时,汤某突然从副驾驶座的车门处跌落车外,摔倒在中间的机动车道上。此时,一辆大货车恰巧驶过,汤某遭碾压后不幸当场身亡。随后黄先生停车察看,并报警。警方到场后发现,大货车已驶离现场。
汤某为何会从正常行驶的车内跌出车外?警方鉴定结果显示,当时车门的锁扣装置以及副驾驶座的安全带均处于正常状态。受害者跌出车外时,肢体与该车右后侧发生碰撞。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材料则显示,事故成因与汤某从车内跌落有关,但跌落的具体原因无法查清。而大货车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保护现场,至今仍未查到该车辆。
由于黄先生所驾驶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为100万元。汤某家属遂将黄先生与保险公司一同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索赔120余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黄先生赔偿。
争议——
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在汤某家属看来,司机黄先生对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作为驾驶员应该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且车门存在安全隐患才会导致汤某从车内跌落。
庭审中,黄先生称,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并不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可能是死者主观故意造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是不可能打开副驾驶车门的,副驾驶车门只能由死者自己打开,安全带也由其自行解开。
保险公司则辩称,不管是交强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都规定车上人员不属理赔范围。事发时汤某属车上人员,事故是因黄先生或者汤某故意行为导致,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汤某家属认为,黄先生与死者精神均正常,死者没有自杀,也没有证据证明黄先生涉嫌谋杀。
法院——
司机与受害者负同等责任
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起因于汤某从黄先生车辆上跌落,而后与该车右后侧碰撞后落地,最终被旁边车道正常行驶的大货车碾压。上述过程中,虽然受害人在起因阶段尚属车内人员,但碰撞及碾压发生时其均已在车外,因此应视为车外人员,属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的受害人和“第三者”。保险公司虽称事故系故意行为导致,但并无证据予以佐证,现有证据也不足以推断该结论,因此该主张法院未予采纳。
关于本案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大小问题。黄浦区法院认为,黄先生在驾驶车辆整个过程中对车辆是否处于安全驾驶状态都应负有较高注意义务,受害人汤某在乘车过程中也负有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二者的疏忽是汤某跌落车外的原因,也直接导致了后续碰撞、碾压。因此,双方均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据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该院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