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再美,安全都是第一要素。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行业安全标准,明确将高空“玻璃景观”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纳入安监等部门的监管中,使各责任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斯涵涵
近年来,国内各大景区兴起了一股修建玻璃栈道、玻璃廊桥、玻璃景观台等高空“玻璃景观”的热潮。高空“玻璃景观”以高空、惊险、刺激著称,大多建于悬崖峭壁之上,有的甚至成为世界之最。高空“玻璃景观”带给游客新奇、惊险刺激体验的同时,隐藏的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据7月23日《检察日报》报道)
仅仅搜索一下玻璃栈道,出来的条目便令人瞠目,“玻璃景观”东西南北无处不在,国内各大景区兴起了“玻璃景观”热,游客蜂拥而至,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
相对于快速发展的 “玻璃景观”,我国的监管已经出现滞后。首先是有关“玻璃景观”的法律规定处于模糊地带。“玻璃景观”主要由钢架支撑结构和特种钢化玻璃组成,但钢化玻璃的安全标准主要出自建筑用外墙玻璃适用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能否适用于高空玻璃栈道或景观平台载体,还得由有关部门作出专门规定。况且“玻璃景观”大都悬空或沿悬崖而建,距地面一二百米以上,支撑钢架结构需达到什么强度才算安全?位于风口中的“玻璃廊桥”上下摇摆在多少度内才算安全……对于“玻璃景观”的整体安全标准,目前缺少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其次,专项监管责任亟待厘清。“玻璃景观”不同于普通的旅游景点,具有较高的危险性。目前高空“玻璃景观”未被列入特种设备的监管范畴,其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具有专业安全检测设备和专业人员的安监等部门均未介入。单靠缺少专业技术安全检测设备的旅游部门,显然无法对高空“玻璃景观”进行技术层面的安全监管,运行安全难以得到根本保障。
蓬勃发展的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但景观再美,安全都是第一要素。“玻璃景观”成风,监管不能“悬空”。各级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要尽快落实对“玻璃景观”的安全监管,摒弃只重速度、不重质量,只重建设、不重管理的痼疾,强化责任意识,严把质量关。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行业安全标准,明确将高空“玻璃景观”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纳入安监等部门的监管中,使各责任主体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生产企业要增强标准意识,生产合格、过硬的安全产品。实际管理与使用部门要对“玻璃景观”加强日常管理,配足配齐安全保障力量,完善防护措施,定期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方需共同努力,切实履行安全职责,保障消费者的安全,让“玻璃景观”真正成为惊险、刺激亦不失安全的绝美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