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冯松龄)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指导意见》提出,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等。要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规范自行车停放及管理。
为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运营企业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对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加强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公开通报存在问题,引导安全文明用车,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
针对用户资金及信息安全等问题,《指导意见》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已收取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要在注册地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完善退还制度,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企业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各项措施,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