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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上广等13个城市
试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房
作者:冯松龄


  本报讯(记者冯松龄)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广州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通过改革试点,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根据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项目用地要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增加住房有效供给。要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统筹考虑农民集体经济实力,以具体项目为抓手,合理确定项目运作模式,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
  在具体运营方面,要完善试点项目审批程序。试点城市要梳理项目报批(包括预审、立项、规划、占地、施工)、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试点项目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范。
  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方案还要求,要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集体租赁住房出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要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租赁备案、税务、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构建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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