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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违法失信主体将受惩戒
作者:刘玉日


  本报讯 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联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在北京召开《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发布会,联手对保险违法失信主体进行惩戒。
  保监会消保局副局长罗青介绍说,《备忘录》确定的保险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为保险监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与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备忘录》核心是6大类28项联合惩戒措施:一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市场准入;二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任职资格;三是加强对联合惩戒对象监管;四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部分消费行为;五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享受优惠政策;六是限制联合惩戒对象评优表彰。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是贯彻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现实需要。”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将加快建立保险业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确保联合惩戒措施落地生根。 (刘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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