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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录
电子保单落地还要迈过法律这一关
作者:许辉


  要么修改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么从技术层面改进电子保单。不然,车险电子保单即便在全国落地,还是会面临诸多问题。
■许辉
  去年年底,北京市启动了交强险电子保单试点,为在京车主购买车险提供了方便。然而,北京新规中“不需再将绿色的交强险标志张贴在汽车风挡玻璃右上角”的便民之举在全国其他城市还未获得普遍认可。近日,多名车主向记者反映称,自己虽然携带了打印的电子保单,但依然被外地交警以“未张贴车险标志”为由开具罚单。保险行业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8月30日,已有34位北京车主因此被外地交警查处。(据9月18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明明购买了车险,保险公司也表示可以不用张贴标志,可车子出京就无法通行,这样的事搁在谁身上都憋屈。尽管保险公司表示将给予相应经济补助,可给谁补、补多少也是问题。车主如果因为此事只被罚款还好说,如果还被扣分该怎么补?或者即使没有被处罚,但因为需要查实保险等而耽误车主时间的话,那又该怎么补?可见,光有补助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有车险电子保单面临的实际问题,应从根源上尽快解决,如此才能一劳永逸。
  梳理相关新闻可以看到,车险电子保单推出伊始,北京市保监局产险处在媒体沟通会上曾介绍,车险电子保单的生成、发送、接收、储存和载明的内容,符合《保险法》《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与传统纸质保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从民事法律的角度看待电子保单,这一说法并无不妥。但车辆上路行驶的话,就必须遵循《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该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这是现有法律法规对车险标志的硬性规定,上路行驶车辆如果违反这些规定,交警对其查处就理所当然。交警如果发现了此类行为而不查处,就有失职渎职之嫌。进一步来说,如果相关法律法规不修改,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行为仍将面临被罚的处境。即使北京新规为全国各地交警知悉,也无法回避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要不要继续执行的问题。
  破解这一局面,要么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么从技术层面改进电子保单。不然,车险电子保单即便在全国落地,还是会面临诸如此类的问题。从现实情况来看,放置车险标志能够让交警清晰了解车辆保险状况、便于执法,也有利于督促车主及时购买车险,这是立法要求放置保险标志的初衷。要改变这一做法,就需要从立法上重新进行论证,充分探讨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如果可以从技术层面让交警轻松、及时掌握车辆保险尤其是强制保险的情况,则这一做法是否还要保留就值得商榷。
  基于现有规定和现实状况,车险电子保单的生成、发送、接收、储存和载明的内容都可实现电子化,交警不用查验车险标志,通过互联网就能检索到车险信息,放置车险标志的要求就没有必要,相关法律的修改也会水到渠成。这样一来,车险电子保单才会更加便民,真正有利于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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