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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消费公益赔偿之诉开庭
作者:黄劼


  本报深圳讯(记者黄劼)9月20日下午,全国首例索赔性消费公益诉讼案(详见本报3月17日A1版报道)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进行了近3个小时,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就赔偿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该案当庭未作出判决。
  李某文、陈某财、周某光、周某星等20人销售病猪、死猪,并对售卖的猪肉喷洒有毒有害液体,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月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代表消费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20名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这是广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案,该案以惩罚损害赔偿作为诉讼请求开创先河,属全国首例“消费公益赔偿之诉”。9月20日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也坐在原告席上。
  赔偿金额的计算是此案的难点,也是法庭审理争论的焦点。广东省消委会委托的律师经过深入研究,最终确定1006.2万元赔偿金额。其计算依据是根据被告叶某兵的讯问笔录,其于2014年2月到沙田屠宰场工作,上班开始就看到屠宰场屠宰死猪病猪,到2015年8月13日被抓,本案被告生产、销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问题猪肉已经长达559天。同时,被告刘某锦的讯问笔录显示,沙田屠宰场平时每天生产、销售病猪,多则10多头病猪,少则两三头。被告柯某勇的讯问笔录则显示,一头猪一般都是50多公斤,卖给客户一般是每公斤9-10元钱。据此,按每天最少生产、销售2头病猪,一头病猪50公斤,售价9元计算,最终确定要求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此起公益诉讼的目的是让违法经营食品的经营者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由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间长,受害者众多,手段十分恶劣,严重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极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该损害无法恢复,如果机械地理解法律,仅提出在媒体公开道歉的诉求,不足以弥补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不足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给食品安全领域类似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侵权行为以儆戒,净化食品消费环境,广东省消委会决定在本次公益诉讼中进行赔偿性公益诉讼探索,向被告提出了巨额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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