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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色情 企业应承担主体责任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近日,一篇《一条正在崛起的灰色产链条,竟卷入大量未成年妹子!》引起网民广泛关注。文中揭露了一条兴起于QQ群的色情灰色产业链,指出有QQ群发展成色情交易群,并且有大量未成年人卷入。
  “打击网络色情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网络服务提供者等社会力量应承担主体责任,网民作为消费者也义不容辞。”在近日由有问平台举行的“超大网络社区谁来治理”线上访谈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孙道萃表示,只有强有力的网络监管态势、井然有序的网络服务市场秩序,以及符合时代风尚的网民消费观,才能营造出对网络色情“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
  网络色情是个老问题,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色情产业链也开始由 PC端转移到移动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高艳东表示,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络色情传播方式多样化,且更加隐蔽,一些 APP也起到辅助作用,比如之前爆出的“奇迹暖暖”APP,用户以幼女为主体,成年人会在上面留联系方式,通过金钱诱惑吸引幼女拍色情照片等;买卖双方微信聊天、私下转账就可以完成交易,很难查到。可以说,目前网络色情活动占据一定的“技术优势”,使打击网络色情活动面临更大的压力。
  面对微信、QQ用户等的大型网络社区上出现的这些治理新难题,高艳东也认为,治理责任应先由企业承担,政府承担对企业的监管责任。
  孙道萃表示,《网络安全法》与《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都强调网络实名制,这有助于建立网络社会的“电子身份认证”制度,有助于事前管控风险,也便于事后追踪责任主体。因此,对于打击网络色情泛滥具有积极的意义。其中,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积极履行法律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包括事前的审查、事中的监控、事后的应急、修复以及配合等义务。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义务,才能极大地根除网络色情活动的“技术盲区”,让犯罪分子无法凭借网络技术降低犯罪成本,从而抑制网络色情活动的“动力”。
  针对未成年人卷入网络色情活动的现象,孙道萃建议,政府应加快网络内容分级的立法工作,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的网络内容提供制度,对未成年人涉网的内容进行一定的“事前隔离”保护,从源头上减少色情网络内容进入未成年人的网络世界,通过净化网络空间,来保护未成年人的上网安全。互联网企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具体的主体责任方,但不能泛化,应当坚持按比例分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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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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