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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户外活动遇险 救援谁来埋单
作者: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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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9名上海驴友在大雪中被救下山。

图三:2009年12月28日,浙江武义牛头山9名上海驴友被困,当地投入600多人次,武警、消防、巡特警、热心驴友等展开30多个小时救援。
■本报记者 孟刚
  在刚刚过去的国庆长假里,驴友遇险信息不时入耳:四名女子爬北京最高峰灵山迷路,消防人员连夜搜救成功救援;游客在玉龙雪山迷路,40余警力连夜搜寻11小时成功救出……户外运动探险为何事故频发?任性驴友消耗大量公共管理资源是否该受惩戒?更为关键的是,救援遇险驴友的花费到底该谁来埋单?
“人祸”多于“天灾”
  随着近年来户外运动的井喷式发展,遇险事故频发,但触目惊心的意外事故带来的后果,不但没有给持续“高烧”的户外运动降温,反而有越来越热之势。
  据中国登山协会统计,1957年到2000年户外运动山难遇难33人,而2001年至2013年则增长至313人。到2016年,登山户外运动事故受伤人数146人,死亡人数64人。这些数值的迅猛增长,与从事户外探险运动人数上升有直接关系。为何会有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此项运动?北京一位资深驴友解释称:户外运动可以亲近自然且花钱不多,在有限的时间里会得到最大的快乐。特别是对痴迷于户外运动的驴友而言,走常人没有走过的线路,更具刺激和挑战性。
  至于驴友陷入困境的原因,记者通过对多家专业户外救援队的采访了解到,迷路、遭遇天气突变、身体受伤等情况是造成户外运动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而一些驴友安全意识淡薄、户外经验缺失、盲目自信,则是诱发事故的重要内因。
  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频发的户外运动意外事件中,“人祸”多于“天灾”,除了驴友自身原因引发安全事故外,组织机构准入门槛低、组织者专业技能有限、随意组队出行等,也是驴友失事的重要原因。
现有法规警示作用不够
  我国户外运动起步晚,相应的法律法规配套还有待完善,保险制度也尚未完全建立。此外,我国对驴友探险活动的规范及监管尚无法律层面的保障,多是通过地方政府规章、行业自律规则加以引导和约束。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王天星表示:“旅游者自发组织的户外探险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无法做到全面监管,目前的主要做法还是责任自负,以警示旅游者要对自身的户外生存能力有正确的判断和认知,从而对是否参加户外探险活动做出理智的决策。”
  但现实情况是,违规从事户外运动的驴友发生事故后,一方面很少承担救援费用,另一方面,罚款金额较低,不足以警醒其行为。从目前已有的处罚案例来看,罚款金额仅为几千元,这些都在无形中助长了驴友私自违规探险。
  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中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者山峰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同年4月1日起施行的新《陕西省旅游条例》规定,组织驴友探险要提前5日备案,否则要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
救援费应分情况处置
  遇险事故发生后,一些驴友虽然获救,但也让国家和社会承担了高额的救助费用。在对失联驴友救助的费用问题上,舆论普遍认为应该区分不同情况予以不同处置。
  一种是以被救助驴友的行为进行区分:驴友在法律所允许的区域内实施探险活动,遵守旅游区的相关规定,遇险原因系意外因素,政府应当对遇险者实施无偿救助;而如果明知会发生危险或具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主观故意,造成的救援费用则应该由遇险者埋单,不能加重纳税人的负担。这里区分的标尺就是以驴友是否应对事故负有主观责任为标尺。
  另一种则是以救援主体的性质进行区分:公共资源支出,例如警方、消防部门和政府设置的专业救援机构,应该承担政府救援义务;非公共资源支出,这些主体并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他们参与救援就应该向被救援者收取费用。
  王天星表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政府组织对驴友的应急救援应当是免费的。政府的职责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安全,对处于危难状态的驴友实施救援理应属于政府的安全保障职责。
  但王天星同时也表示,对少数人的救援费用由多数纳税人承担也存在不公平之处。因此,美国的一些州采取差别化费用分摊方式。具体而言,对未成年人的救援,政府承担全部费用;对成年人的救援,如其购买了意外保险则由保险公司承担,没有购买意外保险的,由政府与遇险者依据遇险者自身的过失责任程度分担,一般来说,政府分担的比例不超过60%。
应细化操作性细则
  目前在多数驴友遇险事件的救援中,即使驴友有过错,政府也全部埋单。如2011年,四川省阿坝州四姑娘山发生14人户外登山团队失踪事件,阿坝州共派出5批救援力量,动用上千人次,搜救成本超过10万元,大部分费用由政府支出。四川省登山协会表示,因为欠缺相关法规,处理游客没有法律依据。
  目前,针对驴友遇险救援费用该由谁支付的问题,有关法律只有原则性表述,缺乏可操作性细则。新的《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的同时,也明确了“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而具体承担多少比例则没有明确。
  王天星认为:“作为国家层面的《旅游法》,无法对探险旅游这种小众旅游活动做出专门规范,但户外探险活动区域所在地的人大常委会、政府,例如西藏、新疆、陕西、四川等地,可以根据本地探险资源特色,在本地的旅游条例中做出一些有引导性、指引性的规定,在本地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或实施条例中对户外救援费用的分担比例加以规定。”
  记者查阅《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规定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警示规定从事登山活动等遇到危险接受救助的,应当由个人承担部分费用。同样,《安徽省旅游条例》也规定,“对于擅闯‘禁区’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要承担救援费用。”
  然而究竟哪些费用属于个人承担部分?救援费用的分担比例应该如何分配?这些问题仍然没有明确说明。
  云南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秘书长张实表示:“如早前新疆出台的规定,户外探险被救个人需承担费用。以救援中使用直升机为例,每小时费用达3万元。对于新疆出台的规定我还是比较支持的,这样能通过成本负担和适当惩戒,让驴友们建立起户外探险活动不能任性为之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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