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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伯利’戒指变‘金利’”追踪
商家一审被判退货款
作者:孙婉婉 薛庆元


  本报南京讯(孙婉婉 记者薛庆元)江苏镇江八佰伴金伯利柜台销售金利戒指涉嫌误导消费者一案(详见《中国消费者报》6月26日4版 《“金伯利”戒指变“金利”》一文),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日前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对该案作出判决,责令镇江八佰伴商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消费者孙先生货款,且承担案件受理费的80%,即20元。
  今年4月4日,冲着“金伯利”品牌的知名度,消费者孙先生在镇江八佰伴商场的金伯利专柜购买了一款铂金戒指,价格为2125元。不料回家后却发现,虽然外包装和发票是“金伯利”,但戒指盒上写着“金利珠宝”,戒指内圈标志“KL”而非金伯利的“KDC”。孙先生立即联系八佰伴商场,却得到“金伯利和金利是一家公司”的答复。然而,当孙先生询问金伯利官方时,其工作人员却表示与金利毫无关系。
  该事件经本报报道后,商场愿意做退换货处理。孙先生认为,此虚假宣传行为已经构成欺诈,事关众多消费者权益问题,遂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镇江八佰伴商场退一赔三。
  在法庭中,镇江八佰伴商场辩称,金伯利钻石专柜和金利珠宝专柜之间有明显间隔通道,并未混在一起经营,两个专柜均使用各自的商标和标识,能够明显区分,且两个品牌的货物包装及商标标签等均存在明显不同。同时,销售人员开具了“金利珠宝”的服务卡,并由原告确认无误签字,至于发票则是由于系统错误,才会开成品名为“金伯利”铂金的发票。
  镇江京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先生从镇江八佰伴商场购买戒指,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并生效。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虽然镇江八佰伴商场在同一销售区域内设立了两个品牌专柜,但镇江八佰伴商场的服务卡上明确载明“金利珠宝”字样,孙先生予以确认并签字。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认定孙先生在签字时已经认识到其所购买的为“金利珠宝”品牌商品。所以,虽然镇江八佰伴商场在开具发票等事情上存在服务瑕疵,但其行为并未构成欺诈。
  据此,法院判决镇江八佰伴商场退还孙先生货款2125元,并承担80%的案件受理费。
  一审宣判后,孙先生不服,将于近期提出申诉。
法律观点
告欺诈应及时取证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黄震律师表示,根据《消法》《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如果在购买商品时,商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或者故意误导消费者,就有可能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依据 《消法》相关规定主张“退一赔三”。但在实际生活中,许多类似孙先生的消费者,无法想到在事情发生第一时间及时取证,因而增加了维权难度。因此,建议广大消费者购物时应认真核对商品的品名、类别等重要信息,是否与商家宣传一致,必要时可通过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并及时保存购物发票、收据、服务卡等相关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更好维权,减少自身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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