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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回应双11“定金不退”规则
商家使用不合规格式条款将被查处
作者:冯松龄


  本报讯(记者冯松龄)针对网友关注的双11期间商家预售商品的促销手段,11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在促销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将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查处。
  记者注意到,今年双11促销预付定金的预售活动尤为火热。商家规定,如果非卖家责任,定金付款后不予退还,消费者需在商家规定的时间内付清余款,否则系统将自动取消订单,且不退定金。
  此前,国家工商总局针对订金不退的促销手段做过详细规定。有专家分析认为,此“定金”非彼“订金”,属于商家在打擦边球。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定金适用《合同法》,如果消费者反悔,那么定金是不退回的。订金属于预付款,如果合同不成功可以返还。“当前混淆定金和订金的情况非常普遍,很多消费者也因此吃过亏。”朱巍认为,双11期间商家都在抢用户,但消费者有自由选择消费的权利,如果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定金的方式“绑架”消费者购买产品,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强制消费行为,同时也是霸王条款。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都有明确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有关负责人在回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了“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依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查处。”
  该负责人强调,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在促销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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