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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虚构网络刷单交易
江西发布网络交易十大典型案例
作者:朱海


  本报南昌讯(记者朱海)近日,江西省工商局发布了与消费者网络购物密切相关的十大典型案例,一方面警示网络市场主体守信合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提醒消费者谨慎购物。
  据了解,今年6月以来,江西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截至10月底,全省共查办网络市场各类违法案件283件。
平台刷单炒信案
  江西佰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为提升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达到吸引客户的目的,利用其开设的佰仕物联网平台销售“物联币”,网页显示已交易“物联币”数量达3亿,合计人民币600万元。经调查,交易额纯属虚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已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规定。
利用微信、QQ刷单炒信案
  玉山县齐良根门帘经营部为提升商业信誉度,雇佣网络刷单手,在其网店上虚构交易400余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已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规定。
网络平台未履行审查义务案
  美团外卖合作者李某允许两家《餐饮服务许可证》已过期、1家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店入驻美团外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的规定。
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婺源县消费者苏某在百度外卖平台的“婺源县日记早点店”消费后,在平台商家页面给予差评并附文件。商家在外卖平台公共区域公开了苏某的个人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规定。
网站虚假宣传案
  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发布“中江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是全国现货交易所中唯一配有国家级现货交割库的大型电子交易平台”等内容,并宣称由原国家某部委领导担任公司顾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微信平台欺骗性有奖销售案
  萍乡华美立家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有奖销售广告,宣称最高奖项为“价值8.88万元的汽车10年使用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等规定。
网络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案
  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在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况下,在萍乡赶集网、萍乡城事网发布“萍乡e代驾全国最大专业代驾公司”等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等规定。
以消毒产品冒充药品案
  江西神坊药业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开设的“江西神坊”店铺,发布的止痒抑菌草本乳膏等产品广告,宣称对皮炎、妇科炎症等多种疾病有治疗效果。当事人的广告含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以消毒产品冒充药品,其行为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网上销售不合格商品案
  江西欧冠事业有限公司在其天猫网店销售服装,经检验,结构显示标签标识和pH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景德镇贝玉陶瓷有限公司在其天猫网店推出的“晒厨艺秀赢大奖”活动条款中,注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贝玉旗舰店所有”,属于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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