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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执法谁普法》
借出的钱要不回到底该告谁
作者:耿建华


    ■耿建华
  谢永进和玉龙食品公司的老板高尚是大学同学,两人关系相当铁。这一天,玉龙食品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问题,高尚想起了老谢,因为老谢跟他说过,干了这些年工作,手头攒下十多万元钱,现在找他应一下急该不会有什么问题。于是,高尚找到老谢向他借款10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息为3分。老谢一想,这比存银行里划算,再说高尚又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不怕出什么问题,老谢就同意了。公司会计给老谢出具了借据,高尚在借据上亲笔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可是借款到期后,玉龙食品公司并没有如约还款,只是偿付了6000元利息。老谢看在以往的交情上,也没办法。这年年底,在老谢的催要下,玉龙食品公司又还了3万元。没想到,接下来这一欠就是3年,每次都是老谢要来要去。
  老谢终于拉下了脸皮,直接跟高尚说:“你到底什么时候能还我的钱?”
  高尚也说不出个一二三来,嘴里总是那几句话,“公司资金紧张,欠款收不回来,收回来你这几万元钱算什么”。
  老谢说:“我的钱是不多,当初我是看在咱俩交情不错才把钱借给你的,谁知道到最后却闹成这样?你今天必须给我个说法!”
  高尚看老谢这架势,不说清楚是不会走的。沉默了半天,高尚又给老谢写了一份还款计划书,承诺年底以前争取把剩下的7万元欠款还一半或者全部还上。
  为了安慰老谢,高尚还把自己的一处住房作还款担保,把房产证押给了老谢。
  可世事难料,令老谢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他还未将债款全部追回的情况下,玉龙食品公司的名称变更为玉龙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变了,高尚“让贤了”。高尚承诺的到年底还款的计划,还是没有完成。
  在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情况下,老谢一纸诉状将高尚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决高尚偿还老谢7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老谢就等着法院替他执行欠款了。
  结果却又出乎了他的意料,检察机关对这份判决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老谢心想:反正是你玉龙公司和高尚欠我的钱,抗诉也好,再审也罢,总之你们得还我钱。
  事情没有老谢想象得那么简单。时间不长,再审的判决结果出来了:高尚签字借钱时系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故依法驳回了老谢要求高尚还款的诉讼请求。
  债主讨钱输了官司,老谢心里不服气,随后提起上诉。没想到,不久法院判决驳回老谢的上诉,老谢又输了官司。
  原本以为挺简单的借贷纠纷,没想到这官司打得先赢后败,而且败了两场,老谢去找律师咨询。律师告诉他,钱虽然是高尚出面借的,但是老板为自己借钱和老板替企业借钱是不一样的。
  老谢在律师的帮助下,又到法院起诉了。这回他把矛头指向了玉龙商贸有限公司,捎带着也把高尚推上被告席,让该公司偿还欠款,让高尚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庭上,玉龙商贸有限公司对欠款事实予以确认,承诺愿意还钱,并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利息。说起连带责任,高尚却另有说辞:“借款是公司行为,与我个人无关,我作的担保行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老谢也在较劲:“你高尚当初不但给我作了还款计划,还把自家的住房拿来担保,这连带责任你怕是推卸不掉的。”
  法院审理认为,老谢提供的借条及还款计划中,借条上盖有玉龙食品有限公司的公章及高尚的签字,而还款计划上则只有高尚个人的签字。在形成借条及还款计划的当时,高尚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认定高尚是代表公司履行职务行为,而非高尚的个人债务,所以这笔借款的债务人应为玉龙公司。
  关于高尚将其所有的房屋产权证交由老谢保管作为还款担保的问题,法庭认为,因老谢与高尚双方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也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不符合法定的担保合同要件,他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高尚存在个人担保行为,所以老谢要求高尚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玉龙公司偿还老谢7万元欠款及利息,驳回老谢的其他诉讼请求。
  老谢这回终于明白了:原来借款给单位和借款给个人,在法律上是有说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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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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