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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消保条例2018年1月实施
预付式消费有了“紧箍咒”
作者:顾艳伟


      本报南宁讯(记者顾艳伟)12月25日,广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新修订的《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预付卡、汽车买卖等被纳入了新《条例》。
  部分商家收取预付款却不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降低标准,甚至关门走人事件频发,预付式消费成为广西乃至全国消费争议较多的领域之一。新《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发售预付费消费卡,并且要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责任与义务。
  针对预付卡发行方动辄要求万元以上预付费的情况,新《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除非双方协商约定,否则预付款消费不得设定有效期限。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履行约定义务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部分,应当退款并承担预付款利息;消费者已享受的折扣等优惠,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的预付款余额中扣减。
  部分二手车经营者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消费者的事件时有发生。新《条例》要求,家用二手汽车销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检测、核查,并将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的,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如果二手车销售商隐瞒、谎报核查结果,将被认定为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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