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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新规能否破解纠纷难题
作者:桑雪骐


    ■本报记者 桑雪骐
  2月28日,本报1版以《解决快递纠纷需三重保障》为题,对快递纠纷解决的难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日前,国务院公布了《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新规能否有效破解消费纠纷的难题呢?
  据国家邮政局统计,我国快递业务规模已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有7家快递企业陆续上市,但此前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对行业的发展进行规范性约束及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明确了快递行业是我国经济重点支持对象。其中明确规定了快递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为邮政管理部门,其他行政机关各司其职,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快递服务车辆的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等。《条例》中体现了国家支持和鼓励下至偏远地区,上至重点口岸和境外建立快件处理场合,促进快递行业便捷化。
  同时,《条例》的相关规定将使得消费者维权更加便捷。如为了促进快递业的发展,在经营主体方面,《条例》鼓励快递公司加盟,实现连锁化服务,“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针对加盟模式企业在用户索赔问题上可能出现推诿的情况,在消费者维权方面,《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用户可以选择向连锁快递商标所属企业索赔,也可以向实际经营的快递企业索赔,从而为消费者索赔带来便利。专家解读称,这一规定,也与《消法》中关于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协调。
  根据本报报道,赔偿标准往往是快递纠纷争议的焦点,其主要原因是企业执行的赔偿标准不一。有的企业执行“邮资三倍”赔偿标准,有的企业依照《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加以处理,有的企业根据《邮政法》规定制定“内部契约”,由此导致出现了所谓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快递损毁时,有保价规定的按保价规定来,无保价的则按照《民法》有关规定赔偿。虽然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按保价规定赔偿的案例,但新规的保价规定仍是首次规范快递保价操作。“本次《条例》明确将快件延误纳入企业赔偿范围,并衔接保价和民事赔偿规则。这一制度安排将行业实践经验上升为行政法规的规定,在《邮政法》的基础上扩大了保护范围,充实了快递服务赔偿规则。”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此外,就消费者较为疑惑的保价相关问题,《条例》确立了快件保价的基本规范。《条例》明确要求企业与寄件人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企业应在寄件人填写运单前告知保价规则,允许企业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保价。这一规定填补了《邮政法》只规定给据邮件(给据邮件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如邮政国际小包)保价、未规定快件保价的空白。
  为了让索赔过程更为顺畅,《条例》引入快件损失赔偿商业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相关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让消费者多一层赔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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