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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解读《公告》
保健食品必须加注“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
作者:冯松龄


  本报讯(记者冯松龄)为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4月17日发布《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有关问题的解读,要求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该公告有关事项进行修改。
  今年2月1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了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有关事项。
  《解读》指出,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除外),应在标签、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下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标注为“[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的保健功能”。
  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在新的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规定发布实施前,原保健功能声称的标识不变。
  《解读》中提到,涉及多项保健功能声称的保健食品,应根据动物实验评价及人群食用评价情况,按上述要求分别进行标注。例如,保健功能“A”,仅经动物实验评价;保健功能“B”,仅经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C”,经动物实验及人群食用评价。标注为“[保健功能]A、B、C(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A的保健功能)”。
  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标注为“[保健功能]补充×××”。
  另外,申请人应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标签、说明书,无需单独针对此项内容提出变更申请。公告第三条提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保健食品的销售截止日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为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规范,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将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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