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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遭卖方悔约 买方获赔85万元
作者:于建娉 刘浩


  本报上海讯(于建娉 记者刘浩)房屋买卖双方已签订购房合同,买方支付了首付款且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却遭卖方悔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买方的损失应该如何认定?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二审改判买方获赔房屋差价85万元。
  2016年7月17日,杨先生与胡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胡先生将其作为产权人的某处房产出售给杨先生。双方签订网签合同,约定房产转让价款为98万元,且双方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当日,杨先生向胡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包含定金)30万元。同年9月23日,杨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随后,中介公司向胡先生发出房屋过户通知,要求胡先生两日后办理过户手续。
  不料,胡先生临时悔约,称此前合同约定,杨先生要在签订买卖合同60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并且银行放款,如今他并未收到银行的放款,所以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不成,杨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胡先生返还其已付房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和房屋的增值差价损失等。一审法院支持了杨先生的诉请,胡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胡先生对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贷款手续办理的相关约定所持的意见,是他基于自身利益出发对于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与合同本身约定以及房屋买卖交易惯例不符,对此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基于胡先生违约的事实,根据权威机构的评估报告结论,认定房屋评估价为193万元,并结合合同履约情况、违约过错程度、市场房价涨跌等,判定胡先生赔偿杨先生房屋差价损失85万元,并无不当。但由于杨先生的损失已在房屋差价赔偿中获得,故胡先生不再赔偿其首付款的利息损失。
  综上,上海市一中院作出胡先生返还杨先生购房首付款30万元,并赔偿杨先生房屋差价损失85万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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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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