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自贸试验区销售“傍名牌”白兰地
厦门一企业被判赔40万元
作者:张轩宇 张文章


  本报福州讯(张轩宇 记者张文章)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波尔多吉洛(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因涉嫌恶意侵犯法国知名干邑商标被判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法国卡慕品牌有限公司40万元经济损失。
  原告法国卡慕公司为世界知名干邑品牌,诉争注册商标“CAMUS”在中国市场有较高的知名度,在包括厦门市在内的中国多省市均有相关产品销售及广告宣传。被告吉洛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与原告商标高度近似的“卡牧”“CAMOO”标识的白兰地酒类产品,其在厦门市思明区香莲里35号之32之一店铺内故意同时摆放带有“CAMUS”及“CAMOO”标识的白兰地酒进行销售,且其擅自制造的外包装盒的形状、结构、色彩等,均与法国卡慕公司的“CAMUS”酒极为近似,被告还擅自在包装盒上印有 REGION-DECOGNAC字样,冒用质量标志。此外,吉洛公司还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户外广告牌等宣传其产品是法国卡牧干邑集团(虚假主体)原瓶进口、CCTV央视合作品牌、香港德国获奖等。同时,在本案一审第一次开庭审理后,原告还在自贸试验区进口商品直销中心相关门店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吉洛公司使用的“CAMOO”标识与原告的权利商标“CAMUS”,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上极为近似,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时很难区分,二者构成近似。吉洛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与原告“CAMUS”商标近似的“CAMOO”标志用于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类别相同的酒类商品上并进行销售,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使其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原告15万元经济损失。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自贸区巡回法庭二审认为,吉洛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CAMOO”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侵害法国卡慕公司的商标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鉴于吉洛公司擅自制作并使用侵权标识“CAMOO”,除应当支持一审判决其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外,还应当判决其停止在侵权产品外包装盒及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的宣传网页上使用侵权标识“CAMOO”并销毁已制作的侵权标识。同时,综合考虑诉争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性质和侵权恶意,将赔偿额提高至40万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厦门中院自贸区巡回法庭公开宣判的一起恶意侵害法国知名酒类商标的典型案件。原告卡幕公司是世界知名干邑品牌,诉争商标“CAMUS”在中国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未经许可使用相近似标识“CAMOO”的行为无疑构成商标侵权。本案被告是中国境内首先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主体,其行为与生产、销售行为的无异,属于源头性侵权。除此之外,被告还进行了大量虚假宣传,且在自贸试验区销售侵权产品,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明显。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诉争商标的知名度、被告源头侵权、恶意侵权的侵权性质,将判赔数额从15万元提高至40万元。该案通过自贸区巡回法庭公开宣判,彰显了福建省法院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源头侵权的惩治力度,为自贸试验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2 版:要闻·法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厦门一企业被判赔40万元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