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徐文智
以推销服装为名,宣称交费获得会员资格可分红,半年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0余万元。日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肖某、王某某分别判处1年至1年两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万元。
2015年8月,肖某在云南省昆明市成立“云南嘎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认购6400元或1.28万元该公司销售的衣服等商品作为成为公司会员的条件,会员按层级排队分红和提取介绍佣金,然后通过发展新会员获取利益,先后发展了王某某等人成为会员。
2015年10月,肖某、王某某等人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浙商城开设了“云南嘎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毕节实体店”,实体店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主要是让会员看到公司的商品,从而增强对公司的信任。王某某、陈某某、范某某负责在毕节发展新会员。
2016年1月26日,肖某、王某某等人在贵州省毕节市注册成立了“贵州嘎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沿用了此前注册的“云南嘎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作模式,由王某某任法定代表人,肖某任市场总监,负责公司的经营运作、培训等,并将原“云南嘎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会员转变为“贵州嘎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会员。截至2016年3月,肖某、王某某等人共发展会员80余人,层级达3级以上,收取认购款近80余万元。
2017年9月29日,肖某被贵阳铁路公安处贵阳北站派出所执勤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10月11日,王某某被深圳铁路公安处广州东站派出所抓获归案。归案后,两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认为,肖某、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惩处。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审理过程中,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以及起初也是传销受害者等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王某某系因被网上追逃被深圳铁路公安处广州东站派出所抓获;“贵州嘎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后,王某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任市场总监,两人都是实施犯罪的组织、领导者,均属主要实行犯,不宜区分主从,法院将根据两人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在量刑上有所区分;参与传销本身为法律所禁止,组织成员即使刚开始参与传销被骗,但加入传销组织后积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已经从被害人角色转化为犯罪实行者角色。因此,法院对王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院提醒消费者,传销组织很多是虚假的公司、产品,让受害者拉人头,从入会费或者加盟费中提取少量提成,还有些以控制人身自由、逼迫接受传销培训,把受害者变成犯罪实行者,列名单、电话或书信邀约、摊牌、跟进,直至交齐入会费或者加盟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