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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系列报道
消费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记者 任震宇
  自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部分省级消费者组织共提起12起公益诉讼。目前公益诉讼工作虽取得进展,但在推进过程中也遇到诸多困难,如何认定赔偿请求权就是其中之一。在中消协日前召开的有关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专家论证会上,消费公益诉讼能否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成为了讨论的重点。法律人士认为,消费者组织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不存在法律障碍。
诉求相似判决不同
  近日,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4起生产销售假盐公益诉讼中,3起的一审判决支持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1起尚在法院审理中。这是修订后的《消法》实施以来,全国消费者组织提起要求惩罚性赔偿的公益诉讼首次获得法院支持。
  这一胜利来得可谓曲折。
  记者了解到,2017年,广东省消委会就违法生产销售病死猪肉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此案中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20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006.2万元。这也是全国第一例提出惩罚性赔偿的公益诉讼。但在案件审理中,因为公益诉讼制度对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没有做明确制度设计,广东省消委会在病死猪肉案中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深圳市中院认为,根据《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该条款所列出的原告请求权未明确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另外,法院还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十倍价款惩罚性赔偿”,须由消费者提出,广东省消委会作为原告并未购买猪肉用于消费,并非本案猪肉的消费者,也没有支付过被告销售的猪肉的价款或受到其他损失,因此不适用该条款。
  广东省消委会则认为,《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未排除惩罚性赔偿。而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消法》第四十七条赋予了消费者组织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权利,并未就消费公益诉讼提起的请求类型作出限定。所以,在一审判决后,广东省消委会提起了上诉。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对“等”字理解存偏差
  “在开展赔偿性公益诉讼的过程中,法规规定不明确、法律依据不充分,是最大的困难。”广东省消委会秘书长杨淑娜告诉记者。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认为,广东省消委会和深圳市中院在对最高法《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理解有偏差。“这一条款列举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深圳市中院的理解为法院只能支持所列举出的4项请求,而广东省消委会则认为,除了列举的4项请求之外,只要没有被法律所明确排除的,‘索取赔偿’等其他请求都可以包含在内”。
  吴景明认为,该条款的立法本意应包括没有列举出来的请求权,可以理解为包括惩罚性赔偿。无论是《消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禁止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所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不排除惩罚性赔偿的内容,该请求应当得到司法支持。
  这一观点与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王范武不谋而合。王范武认为,司法解释没有将赔偿请求权明确写入一定是出于某种考虑,暂时留一个讨论和自由裁量的空间。消费公益诉讼案件本质上是侵权性质的民事案件,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消法》以及《食品安全法》,在消费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不可以请求赔偿”的情况下,就能提起惩罚性赔偿。
  记者也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其他的责任承担方式,本条在明确列举请求权类型后面以一个‘等’字作为保留,为将来法律修订及司法实践进一步发展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类型扩张预留空间。”
惩罚性索赔于法有据
  “消费者组织在消费公益诉讼中完全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求。”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说。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何山也认为,消费者组织在消费公益诉讼中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求于法有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适用本规定”,由此可见,消费者组织在公益诉讼中,有权向不法的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消费者组织享有惩罚性赔偿权跟消费者享有的惩罚性赔偿权应该具有不同性质,消费者组织行使惩罚性赔偿权是公权,不是私权。也就是说,这样的惩罚性赔偿权,提请诉讼的是消费者组织,但是利益归属不是消费者组织。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为了剥夺违法经营者的不法收益,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违法经营的能力。支持消费者组织在公益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诉求,既反映了消费者组织和检察院享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特殊性质,体现了和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差异,又能体现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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