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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共议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界限
作者:桑雪骐


    ■本报记者 桑雪骐
  在信息时代,大多数人都在有意或者无意地用个人信息换取生活或者工作的便利。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界限在哪里?日前,在由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传播学院共同主办的电子商务困惑与立法思考研讨会上,相关专家对此进行了探讨。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表示,虽然有关法律对经营者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行为作出了“合法必要正当”的规定,但这一规定的内容有待细化、界限有待明确,经营者在搜集使用个人信息或者获取用户的有关权限的过程中,应当向用户明示搜集信息和获取权限的内容及规则,并以显著的方式告诉用户,保障用户自主选择的权利。
  “我认为对于用户的既有信息及网络行为信息要进行区别对待。”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梅夏英解释说,用户的既有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地理位置信息等,企业在要求用户提供这类信息时一定要坚持数据最小化原则。而更大量信息是用户在某一平台上的网络行为信息,这一部分信息是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部分信息又不完全属于个人,因为其是用户在第三方平台上操作后产生的结果,对这一部分信息的保护,不应该采用最小化原则,因此可以通过一个人为的公共限制来实现。“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化社会的发展是一对天然的矛盾,网络天生就希望把信息搜集得更全更好,通过全样本的思维来达到一个确定性的效果。”他说。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仁玉进一步阐释说,现在是信息社会,以信息的最大化为支撑,只有信息的最大化才会带来信息产业的繁荣发展,如果过度强调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那么信息产业的发展将无从谈起,信息社会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公共性,因此,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应当持包容审慎的态度。
  北京钱得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郎丹科表示,对于数据的采集,应尽快确定行业标准,电商、金融等不同行业的数据采集标准应分别制定。对于超出标准的采集,必须征得用户的同意。他认为,相较于企业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用户更应当关注企业对收集信息的使用行为。他指出,现在的问题是信息的流转、获取和收益。“A企业将客户信息倒给B企业或者C企业,在行业内称为数据导流。”郎丹科解释说,这种导流从技术上很容易实现。只需要A企业在其页面上为B企业或者C企业开一个口,用户只要点击注册,就成为了B企业或者C企业的用户。而在这一过程中,A企业就会获益。但用户对此却往往并不知情。“这才是最大的问题。”他表示。
  但郎丹科也表示,个人隐私的泄漏在行业内或者企业内并不是一个群体性事件或经常性事件,企业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行为不仅具有经济效益,还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即只有数据的大而广以及精准画像之后,才能保证我们整体有一个信用体系的搭建。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数据的收集使用对于个人征信的建设和社会信用的建设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电子商务立法对此既应规范、也应保障和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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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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