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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收费“无上限”真该好好查查
作者:余明辉


  车站停车场 “高价停车收费”,与服务价格放开自由定价无关,而是与不守法高额牟利的价格违法相关。对涉嫌破坏停车市场秩序、拿市场价格放开当借口借机牟利的经营者,应进行及时必要的查处和制止。
■余明辉
  近日,张先生在北京西站南广场地下停车场遭遇 “高价收费”,停车4天被收费2210元。记者实地探访时,停车场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该停车场所属公司为私营企业,运营成本较高,所以未设置价格封顶。丰台区发改委价管科回应记者称,政府已放开价格管控,该停车场由企业自主定价,这种定价“无上限”。(据《北京青年报》7月11日报道)
  对于这样的 “高价停车费”,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认为这是放开价格的一种,经营者有自主定价权。不错,按照我国《价格法》等规定,对于市场放开价格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的确有自主定价的自由,却并不意味着就因此没有限制,完全随心所欲地定价,进而可以在相关费用的收取上“无上限”。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该法第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则要求,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违者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查处。
  也就是说,即便是放开价格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可以自由定价,但也必须在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合规全面进行价格标示,不得牟取暴利。但此次张先生在北京西站南广场地下停车场遭遇的 “高价停车收费”等,要么根本不在显眼位置明码标价,要么即使标示了价格,也未按照规定全面标示,不能够按照人们的停车习惯、惯用收费模式进行充分标示,属于模糊标示收费标准,容易给消费造成误解,让消费者掉入陷阱。
  更重要的是,在北京市同类地段、自主定价停车场中,北京西站北广场5号停车场的地下停车场,小型车的最高限价为254元/24小时;在地面停车场,小型车与大型车的最高限价为315元/24小时;而在具有类似地段的首都机场停车楼长期停车区域,每天停车超过8小时,则收费80元。显然,北京西站南广场地下停车场按15分钟收5元且全天“无上限”的收法,换算下来等于每天就要收取近千元,远超同类地区收费的平均价格,具有很大牟取暴利嫌疑。
  车站停车场 “高价停车收费”,与服务价格放开自由定价无关,而是与不守法高额牟利的价格违法相关。期待地方有关价格等市场主管部门,保持睿智的判断力,对这样的涉嫌破坏停车市场秩序、拿市场价格放开当借口借机牟利的经营者,进行及时必要的查处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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