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大连讯(记者张恒)“没经过我的同意,私自拍摄我的肖像,就是侵权。”7月4日,辽宁大连消费者张丽(化名)在谈起法院的判决时,向记者这样说。
据了解,2017年4月16日,张丽到大连开发区一家品牌内衣店购买内衣。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在试衣间内试换内衣的过程,被一名店员偷偷摄录。
张丽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害,给自己造成了负面影响。为此,她一纸诉状将内衣店的经营者起诉到大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要求立即删除视频、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内衣店辩称,店方只是基于调货的需要拍摄了4秒钟的视频,只传给了本店其他工作人员,并没有上传网络,而且视频拍摄到的只是侧面,不能看出全部面孔,消费者的隐私没有被侵犯。
大连市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被告员工未经原告本人同意,录像原告试衣过程,并辩称用于调货,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但张丽仅能证明被告将录制的视频在两名员工之间传播,并没有举证证明该视频的其他传播途径及影响范围,也没有举证证明因被告侵犯其肖像权而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关于张丽主张的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大连市开发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内衣店立即删除视频,消除不良影响,向原告口头道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