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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咖建言《电子商务法》三审稿
作者:桑雪骐


    ■本报记者 桑雪骐
  在不断的争议声中,《电子商务法》三审稿开始公开征集意见。7月22日,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主办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建议研讨会召开,与会专家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本次研讨会旨在立足电子商务法治实际情况,从立法目的到立法效果,从篇章结构到条款设置,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则,对《电子商务法》三审稿展开深入研讨,就权益保障、行为规范、促进发展等议题进行论证分析,梳理专家观点,形成相应建议。
  北京市法学会联络部主任周远清介绍,在《电子商务法》立法过程中,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的专家学者多次参与了相关的立法咨询论证工作。研究会也先后组织了电子商务法治论坛、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论坛、电子商务规则与电子数据效力论坛、电子商务立法建议研讨会等专题会议,就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电子商务立法中待完善的部分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其中关于微商治理、押金退还、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电子商务合同、不正当竞争与垄断、搭售与默认勾选等方面的建议被立法机构采纳,体现在了《电子商务法》三审稿中。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针对《电子商务法》三审稿提出了10点建议,包括界定电子商务各方参与主体及适用范围、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权利义务、给经营者收集用户(消费者)信息划红线、加强用户数据信息的保护、加强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等。“电子商务法草案对于电子商务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强化。草案中对电子商务经营者违法的处罚设置为最高50万元,就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而言,这样的罚款额度对于违法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巨头,并不能够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反而有可能因为违法成本低而使得电商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害。”邱宝昌建议,应针对消费者权益设立专门的章节加以保护。“应该说,现在网络购物方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还十分严峻。”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陈凤翔介绍说,2017年该协会共受理投诉48817件,其中涉及网络购物方面的投诉占比达到32.66%。而且网购方面的投诉规模这几年均呈现了10%左右的增长速度,今年上半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投诉量已经与去年全年总数相当,其中涉及网络购物问题投诉占到1/3强。投诉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交易权不能完全充分地实现,而这实际上造成了消费者在解决问题过程中维权的困难,包括证据的存取困难、法律援助缺失等;另一方面,电商经营平台利用电子管辖权制定的一些规则增加了消费者的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他认为,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表述尚显不足。同时,也应该赋予消费者组织为消费者代言的权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认为,应扩大《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现在微信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社交平台,其中存在着大量广告、经营等多种行为,未来的行为种类可能会更加丰富,这些都应该纳入到《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表示,除了《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应将微商等纳入,还应将跨境电子商务等涉及境外的网络购物行为纳入。同时,比如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行为,以及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网络销售等,都应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否则其意义将大打折扣。
  中国法学会交流中心主任尹宝虎指出,我国需要对电子商务进行单独的立法规范,是因为我国商业法律体系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欠完善。但是,这也为我国电子商务法治的建设提供了机会,可以利用这一契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法治水平提升。
  与会专家表示,在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原则下,立法机关一定能够制定出一部顺应时势潮流、符合现实需求的《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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