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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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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
  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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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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