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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卖米粉用罂粟壳熬汤
湖南首例惩罚性赔偿金公益诉讼案判决
作者:胡淋伟 余知都


  本报长沙讯(胡淋伟 记者余知都)为招揽更多的回头客,米粉店老板竟用罂粟壳熬制高汤以保味鲜。10月18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由岳麓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也是湖南省首例惩罚性赔偿金公益诉讼案件。
  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彭某某夫妇在长沙市高新区一小区经营粉店。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王某、彭某某多次将“罂粟壳”与其他香料一起熬制高汤,加入米粉、面条、馄饨等食物中对外销售。
  今年1月,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在检查过程中,在两被告人经营的粉店查获疑似“罂粟壳”的香料约70克。经检验,现场抽样的前述香料、汤底均检出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等禁用物质。当天查获的含有罂粟壳的香料包已使用3天,对外销售金额共计6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彭某某经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经营证的粉店,并在其对外销售的粉、面、馄饨等食物中添加禁止使用的非食用物质“罂粟壳”,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鉴于二人在销售的米粉、面条、馄饨等食物中添加少量禁用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未对他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后果,其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二人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庭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此外,因本案同时启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除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王某夫妇还被要求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共同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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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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