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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日返现金千分之五 传销头目获刑5年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市九龙坡区邓某组织、领导河南省漯河市启越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启越公司)的传销活动,发展会员7个层级,共计69人,向上家转移支付收取的会员费3378604元。日前,邓某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据了解,涉案的启越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30日,经营范围为营销策划以及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纺织品、清洁用品、化妆品的销售。
  2014年2月,邓某在黄某勤、熊某志(均另案处理)的推荐下成为该公司会员,随后在黄、熊等人的指导下,在九龙坡区成立并运作营销项目,其经营模式为会员制,对外销售森林氧吧生态仪、净水器、床垫等日用商品。
  同年3月22日,邓某在九龙坡区成立启越公司代办处。同年5月22日,邓某租用九龙坡区杨家坪四季花园2栋一处房屋作为办公地,成立重庆祥萍企业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萍公司)作为启越公司重庆代办处。
  祥萍公司成立前后,邓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组织会议、人传人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邓某以祥萍公司为据点,负责启越公司会员登记、网上注册、上交费用、发放产品、分配收益等日常管理工作。
  按照该组织的规定,入会者分别以3500元、1.05万元、3.5万元、10.05万元等4个不同的价位,购买对应的商品,可分别获得经销商、三级代理、二级代理、一级代理等经营资质,并可获得固定倍率的高额回报,每日以投资额度千分之五返还现金。如果发展会员,还可获取“见单奖”“对碰奖”“领导奖”等各种奖项,并获得相应的电子币,该电子币可以在启越网站提取人民币。
  经查,截至2015年6月1日,邓某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7个层级,共计69人,共向上家黄某勤、熊某志、牟某军转移收取的会员费3378604元。
  2015年6月1日,邓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对邓某提起公诉,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典型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邓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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