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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小额”如何界定
《电子商务法》落地三大关键点存争议
作者: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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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任震宇
  可以免除登记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如何定义?平台免责的“避风港规则”适用条件是什么?《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怎么处理?在11月3日召开的“《电子商务法》下的监管与发展”论坛上,多家参会的电商企业代表对《电子商务法》部分条款如何落地实施、如何与其他法律衔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期盼《电子商务法》的实施细则能尽快出台,以便执行。
统一免登记“零星小额”标准
  在对《电子商务法》的讨论中,平台经营者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平台入驻商家的登记问题。该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这里提到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可以免予登记,但零星小额缺乏一个明确的标准,多少才算零星小额,这就需要具体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定。”阿里巴巴集团综合政策研究室总监李倩表示。
  这一观点得到拼多多公共政策总监徐敏韬的赞同。徐敏韬认为,线下交易要认定零星小额很困难,而线上认定相对容易,应该有一个标准判定交易额多少算是零星小额,而且这个标准最好是统一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赞同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判定什么是“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与线下交易不同,电子商务是线上跨地域的,西部的电商可以把东西卖到东部,东部的电商也可以把东西卖到西部,所以东西部的经济差异实际没太大影响,完全可以制定一个统一标准”。
明确“避风港规则”适用条件
  另一个让业内人士为难的问题出自《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部分电商企业代表对此提出疑问:按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要有人通知并提交初步证据,平台就要马上下架相关产品,再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否则就可能因为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平台内经营者拿出了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以及证据,也要等15天,在权利人没有投诉或起诉的条件下,平台内经营者才能将产品重新上架。这样对平台内经营者是否公平?如果是在双11或者618这样的时间点之前被下架,平台内经营者就会蒙受很大损失,这是否会成为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电商企业代表希望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对权利人所提交的初步证据有所规定,如要求提供法院的判决、有关部门的认定等,才算有效证据,同时希望细则能进一步明确平台的义务,究竟是下架才算必要措施,还是将通知转送经营者就可以算已经采取必要措施。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学峰告诉记者,《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实际上采用了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常见的“避风港规则”。传统上,电商平台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后,如果没有马上删除并不意味着必然承担连带责任。电商平台只有在明知或应知存在侵权事实的前提下,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而《电子商务法》的规定是接到通知后就要采取必要措施,这是一个义务性规则,确实需要通过实际判例或者实施细则作出解释,告知电商平台在此情况下到底应该如何处理。
解决与其他法律冲突问题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美团点评法律政策研究院院长张腾表示,该条第二款面临与其他法律如何衔接的问题。《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如果有用户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做出评价,但评价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如侮辱人格、泄露个人隐私的内容,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平台不能删除该评价。而按照《网络安全法》,平台又有义务采取消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这时候平台经营者该怎么办?”张腾表示,当两部法律衔接的时候,判定该不该删、能不能删成了难题,是该由平台判定,还是相关部门才能判定,判定标准是什么,都需要有实施细则进行规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学峰建议,可以参考日本、德国的做法,由行业协会组建一个专家团,由专家团队对评价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前述的知识产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判定,平台根据第三方专家团的判定结果决定是否删除相关评论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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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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