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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配套文件相继出台
规范小网商促进消费环境优化
作者:桑雪骐


    ■本报记者 桑雪骐
  《电子商务法》实施进入倒计时,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时,关于《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也开始公开征求意见。12月9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主办的“电商法实施与营商环境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上,来自研究机构及大专院校的专家表示,《意见》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小网商、小网店的主体登记问题。采取互联网的办法,解决互联网的问题,推动形成有关管理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市场治理体系。
  《意见》第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同时,《意见》还沿用了《电子商务法》中的说法,对于免除登记的4种情形未进行统一界定,这4种情形分别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周汉华认为,考虑到地区和行业差异,不对零星小额进行明确限定,整体有利于电子商务新模式的培育和发展,是对电子商务发展的有效支持、鼓励和促进。
  “《意见》是对《电子商务法》的细化,其出台不仅为依法登记的电商经营者提供了便利,也兼顾了行政执法部门监管的需求。”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表示,《意见》从技术上解决了小网店登记比较困惑的问题,不仅降低了经营者登记的成本负担,也提升了登记便利性。而营业执照的电子化,不仅有利于申办,也有利于亮照经营,这将成为一个信用监管措施。
  薛军进一步解释说,随着消费者的消费观念越发理性,他们会更愿意选择正规企业进行消费。如果有电子商务经营者愿意保持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零星小额”经营者的身份,就有可能使店铺的信誉度降低,并失去消费者的“选票”。他建议,将来应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平台给予登记注册的商户流量支持,让其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从而鼓励人们进行工商登记注册。
  中国社科大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对于微商的注册表示了担心。她表示,平台内经营者以及自建网站的经营者,其经营场所比较容易确定,因此其网络经营场所的注册也比较容易。但是,作为在朋友圈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微商,也是《电子商务法》调整的重要内容,其注册却会遭遇难题。而不进行登记注册,就无法纳入到随机抽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中来,消费者也就无法查阅其信用,从而作出自己的消费判断。
  此外,薛军还表示,在今后《意见》的执行过程中还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比如网络经营场所也需要进一步明确是网址、账号还是其他什么标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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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1 版:要闻·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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