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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与回音
逾期10个月不交房 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作者:朱冬艳 顾艳伟


  本报南宁讯(朱冬艳 记者顾艳伟)日前,广西区大化县消费者覃先生将一面印着“消费维权 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该县工商质监局,感谢该局帮他解决了困扰4年的买房烦恼。
  今年10月11日,覃先生来到大化县工商质监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其于2014年2月在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订购商品房1套,并交付6万元定金,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约定2017年12月31日交付使用。
  然而,约定的交房日期已过,覃先生始终没有等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交房通知。今年以来,覃先生先后6次与开发公司销售部交涉,要求确定交房时间并赔偿违约损失,均遭到拒绝。
  覃先生在投诉时表示,开发公司必须要确定交房时间,说明不交房的理由并赔偿损失,如不能交房,则中止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双倍退还定金。
  受理投诉后,大化县工商质监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联合辖区工商质监所开展调查处理,并约谈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
  大化县工商质监局指出,按照《合同法》和《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经调解,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一次性退还覃先生购房定金的双倍金额即12万元,以及6万元购房定金的农业银行5年定期利息9900元,共计12.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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