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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用技术手段对用户进行精准识别和归类,开启个性化推荐,并通过向消费能力高、消费意愿强的用户展示质次价高商品并诱导消费的现象正受到社会普遍关注——
电商法能否终止大数据杀熟
作者:胡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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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胡军
  “杀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损毁商业信誉最为严重的低劣行径!处于互联网科技顶端的大数据技术,居然被大量不良商家用来算计高度依赖它们的消费者,就为了短期的暴利,不能不说是高科技应用的悲哀,”对于即将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长期依赖网络购物的北京消费者雷先生的说法极有代表性:“现在的生活很难彻底离开网购,但网购却无时无刻可能被杀熟,希望新法规的出台能彻底铲除这种现象。”
  据了解,2018年8月31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被滥用的大数据分析
  “以前真没注意,最近发现不仅购物网站,甚至浏览器、搜索引擎之类的,都在肆无忌惮地应用大数据分析,对搜索关键词进行记录分析,随后就显示到购物网站,推荐与关键词有关的内容或商品,”一次偶然的机会,日常生活并不是很细心的浙江省温州市消费者叶先生突然发现了这个现象:“身边好多朋友早就有这样的体会,媒体还报道过,购物网站会根据购物记录及好差评记录,分析消费行为及心理,从不评论或从不差评的消费者,会被优先推荐质次价高的商品或服务。”
  据叶先生介绍,前些日子,他想更换家里的路由器和投影仪。自从他在浏览器中使用搜索引擎,搜索过以上产品以后,哪怕是阅读新闻,浏览器也会非常有规律地高频率出现路由器或投影仪的产品介绍链接。
  事实上,“大数据杀熟”早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而且,这一现象在机票、酒店、电影、电商、旅游等多个价格有波动的网络平台都存在类似情况,而在线旅游平台更为普遍。
  另外,同一位用户在不同网站的数据被共享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在一个网站搜索或浏览的内容,立刻就被另一网站有针对性地推荐广告。
  “现在想来,真是令人惭愧,当初居然参与那么恶劣的商业操作,而且现在自己也成为受害者,”曾经在某知名门户网站电商平台工作过7年的资深网络工程师霍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流露出了深深的悔意:“那时候对科技是把双刃剑还不能理解,后来清楚了,也就没法再干了,再干不说是作恶吧,至少是协恶,协助不良企业做不道德的事情。”
  谈及大数据杀熟的技术结构,霍先生专门为记者进行了简单的数据模拟演示,通过几个数据模型和算法设计,就可以轻松对个人注册信息、身份信息、日常生活位置、活跃程度、主要购物类型、品牌偏好、购物忠诚度、能力、行为特征、评价关注程度等等进行系统性分析,自动生成独特的用户“画像”,进而启动有针对性的营销行动,包括推销和杀熟等等。
《电子商务法》利剑高悬
  据了解,此次即将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之所以深受消费者的期待,主要是由于其明确的指向。
  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主要是由于当时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已经非常迅猛: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7.85万亿元,同比增长30.8%;网络零售额超过1.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与当时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实践相比,国家尚未对电子商务进行专门立法,实践中规范、指导电子商务发展主要依靠部门规章: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务院信息办发布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工信部发布《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商务部先后发布的《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关于“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以及原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等。
  2018年12月15日,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和大数据与法制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2018中国大数据法治发展报告》(以下简称 《报告》)显示,即便是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也只是明确了网络经营主体,提供网络商品、网络服务的主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对“大数据杀熟”尚没有明确定性和规范。
  “部委出台的规章也好,制度也好,管理办法也好,都缺乏明确的指向性和法律定性及处罚,而且,大数据杀熟现象虽然早已存在,但直到今年3月份才被社会普遍关注,”对于即将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一直关注消费维权的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李秀生主任认为:“这次立法非常及时,而且迅速,有很强的前瞻性,应该算是这方面消费维权的撒手锏了。”
  据李秀生介绍,遏制“大数据杀熟”的法律利器,莫过于即将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如何向“大数据杀熟”说不
  12月6日,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发布了“2018年度中国媒体十大新词语”:进博会、直播答题、信联、政治站位、限竞房、消费降级、中国农民丰收节、贸易霸凌、大数据杀熟、冰屏。
  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给“大数据杀熟”的定义是:利用大数据对老客户进行利益宰割。其技术原理是利用平台收集的海量用户信息和数据,生成用户画像。企业基于用户画像对用户进行精准识别和归类,开启个性化推荐,并通过向消费能力高、消费意愿强的用户展示更高的价格来赚取更多利润。
  此前,对于“大数据杀熟”是否违法,确实很难定性。因为从理论上讲,商家和电商平台都有权对同一件商品进行不同的定价,而不是全部要统一定价,但确实暴露出大数据产业发展过程中的非对称以及不透明。而且,对于“大数据杀熟”到底该如何有效防范甚至反制,绝大多数消费者认为根源是运营商及平台掌控的用户个人隐私,因此自发研究出“多个平台比差价,秉承货比三家原则,伪装价格敏感型用户”;“通过多个设备及账号验证,如 Android和 iPhone、自身账号和好友账号等等”;“卸载 App或清理缓存”;“更改以往购买或查阅的习惯,即反用户画像”等等。
  令消费者期待的是,即将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对“大数据杀熟”有所防范,在草案三审稿中就已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条款最终得到了准确的落实。而且,《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前很多消费者发现被大数据杀熟了,也想进行维权,明明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搜集了,但却无能无力,无法进行证据搜集,”对于此前接触过的多起有关“大数据杀熟”的消费维权法律咨询,李秀生认为本质上是证据规则的问题:“民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普通消费者根本就不可能获得平台或运营商杀熟的技术证据,目前也没有法律明确支持此类案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所以根本行不通。”
  李秀生认为,高技术应用形成的法律关系当中,要想确实保护个人的权利,应该采取技术防范加法律法规的模式。如果平台或运营商未遵守该条法律规定,就应该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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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7日,作家王小山在微博上发文表示,在飞猪上购买机票时遇到“杀熟”问题,飞猪上售卖的机票价格高于其他订票平台,且订票价格远高于查票时显示的价格。8日傍晚,飞猪官方微博就作家王小山“大数据杀熟”质疑回应称,“飞猪敢于承诺: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利用大数据损害消费者利益”。
  早在今年年初,网友曾在网上爆料称,滴滴存在价格杀熟现象。用户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选择同一起止点,使用不同手机终端,显示的价格差别很大,从几元到十几元不等。
  此后,“大数据杀熟”波及飞猪、携程、途牛、马蜂窝等OTA平台,。作家蒋方舟、演员韩雪、微博大V王志安等名人纷纷吐槽,不少网友也晒出各自在出行等平台消费时被“杀熟”的经历。
  据悉,目前在线旅游、在线票务、视频网站会员、网络购物、交通出行等众多消费领域均有类似现象。不仅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被侵害,甚至隐私权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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