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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二进宫”获刑两年半
作者:朱海


      本报南昌讯(记者朱海)日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在缓刑期内再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男子彭某某,最终获刑两年零6个月,并被处罚金4.3万元。
  2013年9月6日,彭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然而,尚在缓刑期内的2014年6月,彭某某就先后多次来到宜春市下辖的奉新县、靖安县等地,宣传、讲解所谓“澳门盈丰国际”项目,并发展熊某、邹某、李某玉等人加入。
  据了解,“澳门盈丰国际”项目宣称,澳门盈丰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坐落在澳门,是由一批长期在信托、证券等公司工作的专业人士、理财专家,和热心投身于金融理财和博彩业发展的业内外资深人士共同组成的专业第三方理财机构。该网站会员通过介绍新会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要求新加入者最低缴纳2000元用于购买“电子币”成为会员。上线根据下线缴纳的费用、发展的人数获得相应的推荐奖、见点奖、利润分红、报单中心、复利等奖励,发展会员所获奖励以“电子币”的形式累加于会员账户中。
  在彭某某的推动下,熊某、邹某在奉新县朝日国际大酒店旁成立了工作室,专门用来宣传所谓“澳门盈丰国际”项目和为新会员办理注册手续等,并积极发展下线。截至案发,共发展会员近40人,涉及资金85万余元。而彭某某为赚取利润,大肆进行买卖“澳门盈丰国际”电子币交易。仅李某玉就通过网上银行、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先后向彭某某支付135万余元,购买“澳门盈丰国际”电子币。
  2017年6月16日,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民警将被列为网上逃犯的李某玉抓获。同年10月25日,彭某某主动向奉新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8年8月17日,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依法撤销缓刑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3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玉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6万元。
  一审宣判后,彭某某不服,上诉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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