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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协调查电商合同成立条款
4家电商违反《电子商务法》
作者:董雅婷


      本报讯 《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电商行为,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近日对亚马逊、京东、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唯品会、1号店、国美在线、聚美优品、酒仙网、天猫、淘宝、拼多多等13家电商平台的合同成立条款开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等4家电商平台存在违规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项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电子商务法》施行后,电商平台有关以商家实际发货或发送邮件确认发货时合同成立等类似条款,违反上述规定。2018年11月8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与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曾共同发表声明,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标《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不合规条款,杜绝“砍单”行为。
  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电商经营者切实落实《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于《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后再次对电商平台的相关条款开展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前及时修改了相关条款,在合同成立条款中规定或补充了“当您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下单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您货款支付成功后即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已支付货款部分的订单建立了合同关系”等类似内容,但仍有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等4家电商平台并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及时修改协议条款,仍规定实际发货或发送发货确认邮件时合同成立。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认为,上述4家电商平台相关条款内容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将督促电商平台修改相关条款,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董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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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违反《电子商务法》的合同条款
   《苏宁易购会员章程》第二十二条 订单成立规则
  1.苏宁易购平台中展示的商品以及其价格、规格等信息,其性质仅为要约邀请,是商家希望您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当您确定购买并成功提交订单时(您的订单内容应包含您希望购买的商品数量、价格及支付方式、收货人、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等信息),视为您向商家发出了购买订单商品的要约;
  3.系统将订单信息反馈至商家,经商家确认能够满足您的订购需求并向您发货(以订单状态为准)时,视为商家对您的要约作出承诺,此时您与商家之间就该已发货商品成立了合同关系;您可以通过查看系统显示的订单状态,了解您与商家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成立的时间;
  4.在商家与您的买卖合同成立之前,您与商家均有权取消相关商品的订单,订单取消后,您已支付的款项将退回您的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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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生成的订单信息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您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的数据,仅是您向店铺商家发出的合同要约;店铺商家收到您的订单信息后,将订单中的商品从仓库或商场专柜实际向您发出时(以商品出库为标志),方视为您与店铺商家之间就实际发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如果一份订单里订购了多种商品并且店铺商家只给您发出了部分商品时,您与店铺商家之间仅就实际向您发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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