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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对“李鬼”纪念币要预警更要深查
作者:张东阳


  纪念币发行单位不能只发布预警信息而不深查深究;对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甚至涉嫌诈骗的虚假纪念币经营者,相关部门也应主动作为。
■张东阳
  市场上一些号称“中国人民银行监制”的纪念币涉嫌虚假广告,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发布了一则钱币类商品虚假信息预警,提醒公众注意。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仍有一些企业和个人销售央行“点名”的“李鬼”纪念币。(据1月16日 《北京青年报》报道)
  按照有关法规,贵金属纪念币发行单位只有中国人民银行一家,央行每年会发布发行计划,如果有人伪造类似纪念币或者当作商品进行销售,就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甚至诈骗。对此,《广告法》《刑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都有明确规定。既然一些群众已经被蒙骗并遭受了经济损失,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深入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不仅要发布 “虚假信息预警”,更要联合有关部门,根据线索迅速深查深究,并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早在2018年9月初,就有媒体报道称,一些网店在公然销售“大国崛起改革开放40周年纪念”等 “金币”,而当时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告中并没有该题材的纪念币。更可笑的是,客服人员还表示该纪念币是由 “中国金币总公司”发行的。但中国金币总公司的职责主要是负责销售纪念金等有关贵金属产品,并不发行纪念币。标注面值100元的“金币”看上去金光闪闪,实际上只是表面镀了一层金。时至今日,这一公然违法违规的销售行为仍在进行。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发布了信息预警,但仍有一些企业和个人我行我素,根本没拿信息预警当回事,仍然在销售央行点名的“李鬼”纪念币,并毫无顾忌地大肆宣传。
  现实生活中,具备贵金属发行、销售和鉴别能力的消费者少之又少,容易听信销售者的一面之词,尤其是这些所谓的纪念币还配有贵金属检测证书、出品证书、收藏证书、防伪证书、收藏票等。
  笔者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纪念币发行单位不能在阻止行动上慢半拍,只发布预警信息而不深查深究。另一方面,对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甚至涉嫌诈骗的虚假纪念币经营者,相关部门也应主动作为,而不是坐等被骗消费者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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