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国力诊所负责人冉某销售假药1500余盒(瓶),犯销售假药罪,近日被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据了解,冉某在重庆黔江区城东街道解放路50号经营“国力诊所”,2015年以来,其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从王某显(另案处理)处购买了2.5万元的黄龙哮喘胶囊(盒装、瓶装)、风湿消骨镇痛宁胶囊;从河南宋某亮、丁某茜(另案处理)处购买了骨痛康胶囊、梦香胶囊、肠炎灵胶囊、风湿克星、颈复康胶囊、蟲草清肺、特效骨节康软胶囊、虫草参茸生精软胶囊、速效痒除根胶囊、速效咳喘灵胶囊、医圣肠康藿香砂仁胶囊、三消康玉竹茯苓胶囊、速效鼻炎灵胶囊、痹疼舒康虫草全蝎胶囊、风湿消骨镇痛宁胶囊等假药后,在黔江地区销售获利。
2017年9月26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黔江区分局在黔江区国力诊所将冉某销售的假药查获,并扣押上述假药1500余盒(瓶)。同年9月28日,冉某主动到黔江区公安局接受调查。10月9日,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黔江区分局认定,冉某销售的上述药品均为假药。
黔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认为,被告人冉某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具有坦白、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冉某对此无异议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黔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冉某犯销售假药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2018年7月11日,依照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冉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冉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四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