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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运用
作者:李占平 顾艳伟


  本报南宁讯(李占平 记者顾艳伟)近日,广西区司法厅、广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将于2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主体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意义和监督措施进行解读。据悉,《办法》首次规定,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为强化市场主体分类监管和风险预防提供法律依据。
  据了解,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信息的归集、公示、运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并将市场主体界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3类。《办法》对市场主体信息归集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作了规定,同时,对市场主体报送和公示有关信息的要求作出规范。
  另外,《办法》还规定了建立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制度,要求有关监督部门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在给予财政补贴、下达财政性资金项目、政府采购、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给予政策性扶持、出让国有土地、授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息,并将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据悉,《办法》已于2018年11月19日经广西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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