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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公共信用修复办法
作者:郑铁峰


  本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日前,浙江省为鼓励和引导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出台了《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月初开始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信用修复的条件包含3个方面: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各省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不良信息修复期限,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根据《办法》的要求,不良信息主体应当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申请表、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等)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满足信用修复条件的相关佐证材料。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在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不良信息修复后,不再作为负面信息使用。
  此外,《办法》还对信用修复异议作出了明确规定,保护不良信息主体的异议权。
  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补上了社会信用体系最后一环,为实施精准监管和联合奖惩提供了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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