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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牟利 一男子获刑2年半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颐枫水泥厂负责人陈某生产、销售假冒“超级工长”注册商标的水泥,非法经营数额达78万余元,近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另外一名被告人苏某表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从2016年开始,陈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准备生产、销售假冒“超级工长”注册商标的水泥牟利。陈某向来自浙江省苍南县的个体工商户苏某表提供了正品“超级工长”注册商标的水泥包装袋,要求苏某表仿制有“超级工长”注册商标的水泥包装袋。苏某表明知“超级工长”的注册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仍非法印制有该注册商标标识的水泥包装袋7万余件并销售给陈某,随后收到陈某支付的报酬8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重庆颐枫水泥厂查获有“超级工长”注册商标的水泥包装袋2463个、水泥37袋,在阙某处查获尚未销售的有“超级工长”注册商标的水泥57袋。经鉴定,查获的水泥包装袋及水泥均系假冒“超级工长”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6年5月,陈某在重庆颐枫水泥厂组织工人将水泥灌装进假冒“超级工长”注册商标的水泥包装袋,在重庆市江北区销售。至2017年4月,陈某销售给阙某59万余元、张某19万余元假冒“超级工长”注册商标的水泥。同年4月26日,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6月30日,苏某表被公安机关抓获。
  江北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苏某表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苏某表退缴的违法所得6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陈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一中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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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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