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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篇
为立法建言 替百姓发声
作者: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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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任震宇
  参与立法立规,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及时发声,提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这些都是法律赋予消协组织的职能。在过去的一个3·15年度里,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各地消协组织积极履职,不仅积极参与了包括《电子商务法》在内的法律法规起草和修订工作,对于社会上涉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热点事件也积极发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与《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并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作为一部涉及到众多电商和消费者的法律,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中,中消协以及各地消协组织也积极参与。中消协通过组织召开《电子商务法》专题座谈会及共享单车押金不退、网约车安全消费、打击网络假冒伪劣等网络消费热点问题的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专家、律师等各方面人士对《电子商务法(草案)》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在征求消费者和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中消协和各地消协组织重点关注并就平台经营者义务和责任、网络交易收取预付费与押金规制、信息披露与促销规制、格式条款制定与约束、商品服务质量担保、不正当竞争行为、个人信息保护与救济、快递服务、电子支付、先行赔付规定、特定连带责任、举证责任、法律责任等问题提出立法建议,受到全国人大的高度重视,并在立法中给予了有力回应,为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行为、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有效解决消费纠纷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在草案最后一次审议中,中消协还就《电子商务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中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修改问题及时表态,建议恢复连带责任规定,引起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注和重视,促进了对相关法条的修改。
●点评
  作为一部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电子商务法》的出台牵涉到众多消费者、经营者的利益,因此从起草之日起就存在利益博弈。相比经营者,尤其是平台经营者,消费者的力量过于分散,难以在立法过程中反映自己的意见。中消协以及各地消协组织作为法定的消费者权益维护者,参与立法立规,反映消费者意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职能,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电子商务法》出台过程中,中消协以及各地消协组织积极履职,敢于“较真”,促使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权益,没有辜负消费者的重托与期望。
痛批酒店乱象 建议摘星降级
  2018年11月14日,网友@花总丢了金箍棒在微博上发出一则重磅视频,曝光众多五星级酒店的严重卫生问题,事涉万豪、喜来登、香格里拉、希尔顿等知名五星级酒店。更为恶劣的是,“花总”曝光后,贵阳汉唐希尔顿花园酒店和洲际酒店集团都有员工泄露其护照个人信息页图片,包括“花总”的真实姓名、照片等,事后,贵阳汉唐希尔顿花园酒店和洲际酒店集团承认此事并道歉。
  该事件曝光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发布公开观点,对涉事酒店无视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对消费者的主动监督和勇于担当表示赞赏和支持。同时批评国内部分连锁五星级酒店不能正确对待消费者的监督,建议相关监管部门彻底调查,加强监管,对名不副实的星级饭店,该摘星的摘星、该降级的降级。
●点评
  酒店的卫生问题不是第一次被曝光,但这次涉事企业覆盖面之广、星级之高、问题之严重,令人瞠目。而曝光后涉事企业不仅轻描淡写地进行处理、回应,甚至还将曝光此事的消费者信息在网上进行公布,可以说行为十分恶劣。中消协及时就此事发声,而且直言不讳地建议对涉事酒店 “该摘星的摘星,该降级的降级”,既是对消费者的声援,也是对涉事酒店的公开批评,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维护了社会正义。
公开征集投诉 妥善处理华帝事件
  除了积极参与立法立规建言外,中消协对一些消费热点事件也积极介入,仗义执言,维护消费者权益。
  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开赛前,华帝股份发布公告称,如果法国队在2018年的俄罗斯世界杯中夺冠,华帝将对在2018年6月1日0时至2018年6月30日22时期间购买了“夺冠套餐”的消费者进行退全款的活动。
  后法国队成功夺冠,华帝公司宣布兑现退款承诺,但由于线下门店的退款由当地经销商负责,因此具体规定也五花八门,如有的是退现金,有的则是转账,也有的是退各种购物卡,还有的规定只能退50%。
  2018年7月1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对华帝“夺冠全额退款变退卡”一事发表评论并约谈华帝公司,还在微博上公开征集对华帝这一活动的投诉,并将征集到的投诉转给华帝公司,要求其妥善处理每一位消费者的投诉。华帝则回应表示将接受消协组织监督。
  在中消协的监督下,华帝公司在对外承诺的退款完成日内较为妥善地处理完退款事宜,使这一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点评
  华帝开展的“法国队夺冠退全款”活动,本是个妙招,既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又让消费者得了实惠,但在执行过程中“打折”不仅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又让自身名誉受损,可以说是“双输”的局面。而中消协的及时介入,全程监督,引导企业妥善地兑现承诺,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也帮助企业挽回了形象。消协组织及时发声,是代表消费者行使监督权,帮助企业处理好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堪比“苦口良药”。
介入三文鱼标准之争 为消费者直言
  2018年8月,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三文鱼分会发布了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新标准明确规定,三文鱼是鲑科鱼类统称,包括大西洋鲑、虹鳟、银鲑等,而对于预包装产品,新标准明确规定产品标签应标明鱼种。这一团体标准引发了广泛质疑,在消费者的传统认知中,三文鱼指的是海洋中的鲑鱼,主要是大西洋鲑,而虹鳟鱼虽然是鲑科太平洋鲑属,但属于淡水鱼,一般不被认为是三文鱼。
  上海市消保委首先开展了消费者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发现83.6%的消费者认为团体标准将淡水养殖的虹鳟鱼归入三文鱼是指鹿为马,误导消费者;73.43%的消费者担心虹鳟鱼被列入三文鱼类别后,企业会借此误导消费者。随后于2018年8月22日召开公开讨论会,邀请渔业专家、法律专家、消费者代表以及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的代表共同参加讨论,各抒己见。
  中国消费者协会随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公开表示,该团体标准在制定时没有充分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在消费者大量质疑后,也没有用制定规则标准的方式进行改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种漠视。该团体标准只反映了行业利益,却没有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点评
  三文鱼定义已经超越学术之争,因为它涉及到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问题。我国开展标准化改革,鼓励出台团体标准,本意是希望用高于国标的团体标准引领行业发展。但团体标准由于是由行业协会与企业牵头制定的,往往反映的是行业企业的利益,理应只能用于加强企业自律,不能对消费者权益的实现造成妨碍。所以在团体标准出台过程中,必须充分听取消费者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对于牵涉到众多消费者利益、制定过程中又未充分听取消费者建议的团体标准,消协组织及时发声,行使《消法》规定的职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是消协组织积极履职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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