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何永鹏
旅行社被认定欺诈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事件
2018年2月,消费者王红、洪英、蒲艺(注:均为化名)看了重庆海外旅行社推送的“甲米寻椿”广告后,报名参加了“普吉甲米寻椿双飞6晚7日游”旅行团。该广告宣称“1晚全球国际五星悦榕庄旗下悦椿酒店”“3/4晚普吉岛国际四星海景房或套房度假村”。三人和重庆海外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每人交付团费2800元,合同还约定以拼团形式转给重庆铭途国际旅行社带团出境。
让王、洪、蒲3人始料未及的是,他们在普吉住宿、游览、出海、乘坐大巴的过程中,遭遇一系列现实版“泰囧”:没有导游接机、酒店不准入住、游船没有着落……王红一件售价3980元的白衬衫还被破旧的大巴靠背上裸露的黏膜粘扯撕裂,损毁严重。
回国后,王红、洪英等游客先后向重庆市旅游投诉中心、重庆市工商局12315、江北区消委会等机构投诉。重庆海外旅行社的受托单位重庆铭途国际旅行社回复称,由于普吉岛突然涌入大量临时团队,加上当地酒店及车行的不诚信作为,导致该旅行社无法按照正常团队操作,只能临时预订酒店和车辆。
王、洪、蒲三人认为旅行社虚假宣传,构成旅游欺诈,于2018年4月17日分别将重庆海外旅行社和重庆铭途国际旅行社诉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按团费的三倍给予赔偿,另外赔偿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共计4000元。重庆市江北区消委会支持游客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秘书长邓岸还帮游客撰写了诉状。
2018年5月23日,江北区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定重庆海外旅行社在宣传和订立合同时具有欺诈的故意,也存在事实上的欺诈行为。而重庆铭途国际旅行社与重庆海外旅行社系委托关系,与王红未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故重庆海外旅行社应当对其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8年12月5日,王红率先拿到江北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退还团费2800元,并赔偿8400元。12月11日下午,江北区人民法院组织王、洪、蒲三位原告及两家被告进行民事调解,最终达成一致:重庆海外旅行社于12月20日之前支付三位原告参团团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2万元(2800元+8400元),此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上述赔偿项目。撤销王红的一审判决书,另外赔偿王红在乘坐“破旧的大巴”时衬衫被划破产生的损失3000元。
●点评
虽然案件最终以民事调解的方式结案,但法院在给原告王红此前出具的一审判决书中认定旅行社构成欺诈,而最终的调解赔偿金额也是按欺诈条款“退一赔三”原则核定的。在旅游诉讼案件中,判定欺诈的案件并不多见,该案对促进旅游行业守法诚信经营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遭遇医院“假”手术 患者追索三倍赔偿
●事件
2018年9月4日,吉林省榆树市下岗职工张志勇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讲述了他因医致残的遭遇。
2014年7月21日上午,张志勇和往常一样到距离自家不远的一个小公园内锻练,在操作一个安装在空地上的健身器械时,不慎右脚蹬空,当时只是感到脚踝部不适。几个朋友闻讯赶来,查看张志勇的伤情后觉得不是很严重,大家还一起在公园附近的一家餐馆吃了午饭。饭后,见张志勇的脚踝红肿,朋友便打了一辆出租车,将他送到了榆树市人民医院。
在该院骨科,张志勇被诊断为右侧糖尿病足、破溃感染,需要手术治疗。实施的手术名称是病灶清除、人工骨植骨。当年7月31日上午9时,院方给张志勇进行了病灶清除、人工骨植骨手术。
然而,这台手术竟是一例“假”手术。医生确实给张志勇动刀了,但切开后并没有植入人工骨头,而是又缝上了。
手术后,张志勇右脚的伤口处一直不见好转,为此,他曾先后三次到榆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6月2日,张志勇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总医院治疗。同年6月5日,该院为他进行了右小腿中段截肢术。
2016年8月8日,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榆树市人民医院对张志勇诊断、治疗不当与引发骨髓炎(截肢)有直接因果关系,其过错的参与度为100%。被鉴定人张志勇右下肢小腿中段截肢造成6级伤残。
张志勇拿到司法鉴定书后,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榆树市人民医院起诉至榆树市人民法院。庭审中,榆树市人民医院辩称,在对张志勇诊疗过程中有一定过错,但不是完全过错。
2016年11月7日,榆树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法院审理认为,该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对张志勇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该院赔偿张志勇各项损失合计1030905.60元。榆树市人民医院履行了判决。
今年1月,张志勇以榆树市人民医院在为自己诊疗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再次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榆树市人民医院赔偿因欺诈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75494.91元,及利息损失42712.76元;请求判令榆树市人民医院因违约欺诈,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三倍赔偿,即赔偿226484.73元。
2018年6月8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下达了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张志勇对同一事实又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重复诉讼,裁定驳回张志勇的起诉。张志勇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9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下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了张志勇的上诉请求,维持了榆树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
近日,张志勇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仍将继续通过法律救济途径主张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益,要求榆树市人民医院承担本应承担的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点评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通过惩罚性赔偿的惩戒,制裁违法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其性质不同于补偿性赔偿,经营者需加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应当坚决地加以适用,以鼓励消费者同消费欺诈行为作斗争。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理应扩大至各个消费领域。
预包装食品“生日”易抹除消保委启动专项调查
●事件
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根据相关规定,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2018年七八月间,《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在合肥市、南京市苏果、家乐福、欧尚、麦德龙等多家超市调查发现,由湖南省加加集团生产的加加系列酱油瓶盖上的生产日期易被抹掉。
2018年8月3日,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的苏果超市等卖场进行现场检查,对食品标签不清楚、容易擦拭生产日期的酱油进行下架处理,并要求商家尽快提供该批次酱油的质检报告。执法人员对不合格批次产品“索票索证”后发现,该苏果超市所出售的加加酱油均由南京苏果总部统一配送。
2018年8月6日,南京苏果总部调味品采购负责人告诉记者,4批次“一抹即掉”的加加酱油在安徽的苏果门店已经全面下架,苏果超市也对江苏门店的加加酱油开展了全面检查。
2018年8月7日,记者随同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大桥南路的家乐福超市,对加加牌酱油生产日期易涂抹脱落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
2018年8月9日,加加食品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其食品外包装上的日期问题的调查结果,企业将对此问题进行全面改进,提升食品生产包装品质,引进先进的激光打印技术,邀请技术专家开展油墨、容剂及容器材质研究,确保生产日期等关系到食品安全的产品重要信息牢固、清晰、持久,加强对经销商供货退货监管。
●点评
《中国消费者报》对加加酱油外包装上的日期问题的调查行动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2018年9月,江苏省消保委在全省范围内启动 “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易涂抹、易脱落问题”专项调查,并于12月发布调查结果:生产日期易除抹问题的预包装食品共92组,占采购样本总量的83.6%,主要存在于塑料包装食品上,袋装、盒装、瓶装三类包装形式也存在此问题。之后,江苏省消保委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发出建议函,建议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增加生产日期“不易被除抹”的内容,通过立法立规促进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标注更加规范,为执法部门提供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