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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观点
网络不能成为制造谣言的“工厂”
作者:吕少斌


  我们在运用网络这种现代工具主张权益时,不要忘了对法律的敬畏。不能让拼凑、编造的“证据”大行其道,误导舆论。网络诚信需要人人爱护,否则它将变成由爱生厌的垃圾站。网络是把双刃剑,有信才能有用。
■吕少斌
  3月12日起,网络爆料成都一学校食堂为学生提供霉变食物,多名家长到学校维权。自媒体平台中,发霉食物图片也广泛扩散,令事件迅速发酵,引发舆论风暴。对此,市场监管总局,四川省、成都市以及事发所在地温江区相关政府部门反应迅速,及时介入调查,令舆情回缓。3月17日,成都市联合调查组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公布了调查情况、证据及视频材料,证实系有人蓄意造假,舆情反转再度引发舆论热议。(据3月25日法制网报道)
  作为学生的家长,有权知道孩子吃什么、吃得怎么样;作为学校的食堂,也有责任对孩子的食品把好卫生健康的关口。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一方,都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正确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不可采用弄虚作假,伪造事实的方式博得社会的同情和支持,更不可以先声夺人的方式,在网上制造舆论,让利益的天平倾向自己。回顾几年前网上时不时发布的一些用塑料制大米、做粉条、做紫菜,用避孕药种无籽葡萄和无籽西瓜的视频,开始看到的时候不免让人怒上心头、义愤填膺。但随着认知角度的加深,人们才渐渐明白,视频上曝光的用假原料做的假鸡蛋比真的成本还高,用塑料制作大米也无法在市场上卖,用避孕药种植无籽葡萄、无籽西瓜缺乏充足的科学依据。这只不过是一些网络推手为了点击量、吸眼球而搞的恶作剧。
  这次成都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几名学生家长被立案调查事件也提醒人们,维权不能违法。网络不能成为制造谣言的工厂和散布恐慌的帮凶。否则,就会败坏社会风气,搅乱社会秩序,破坏法律的公正和尊严。如何规范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国家已经有了严格的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条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擅自发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自媒体,不可听之任之、熟视无睹。
  食品安全问题是个敏感的话题,也是各方关注的热点。近日,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健委共同发布的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4月1日起实施),明确学校和幼儿园食堂实行校长 (园长)陪餐制,并对食堂不能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以及加工制作的食品留样重量,留样的时间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既是对校方的有效制约,也减少了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
  无论怎样,网络已不可回避地走进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在运用网络这种现代工具主张权益时,不要忘了对法律的敬畏。不能让拼凑、编造的“证据”大行其道,误导舆论。网络诚信需要人人爱护,否则它将变成由爱生厌的垃圾站。网络是把双刃剑,有信才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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