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精神病患者自杀身亡医院被判赔53万余元
作者:刘文新


      本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重庆市江津区精神病患者黄女士在医院治疗期间上吊身亡。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江津区精神病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黄女士家属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31354元。
  2018年1月23日9时49分,黄女士因精神病发作,被送到江津区精神病医院住院隔离治疗。当日12时50分,护士巡视病房时发现黄女士在病床上用上一位病人遗留的皮带上吊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黄女士的家属认为,江津区精神病医院对黄女士住院期间负有法律上的监护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黄女士自缢使用的皮带是上一位病人遗留下来的,显示医院对病房的清查存在重大过错,该过错是导致黄女士死亡的直接原因。医院未尽到观察义务,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巡视存在过错。医院对黄女士之死应当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
  黄女士家属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654821元。
  江津区法院审理认为,黄女士系用其他患者遗留腰带上吊死亡,同时,医院按规定对初入院的精神病患者应30分钟巡查一次,而医院长达43分钟未对黄女士巡视,因此医院在消除危险物品、加强巡查等方面存在过错,与黄女士的死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应当对黄女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医院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酌情确定由医院承担50%。
  经法院核算,黄女士之死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1047312.50元,医院承担其中的一半即523656.25元。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黄女士家属经济损失523656.25元。
  黄女士家属和医院均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五中院对经济损失进行了重新核算,将经济损失调整为626692.50元。另外,重庆市五中院对责任比例的分配也进行了调整,确定由医院承担80%。据此,医院应当承担的经济损失为501354元。另外,医院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2 版:法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精神病患者自杀身亡医院被判赔53万余元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