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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传真
钢板断裂患者截肢 医院赔偿4.7万元
作者:徐伟竞 刘文新


  本报贵阳讯(徐伟竞 记者刘文新)患者大腿里的钢板断裂,医院用石膏为其固定,由于医疗过错加上自身原因,患者骨伤长期无法愈合,最终被迫截肢。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20%的次要责任,赔偿患者经济损失47144.5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贵州省普定县59岁的患者黄某右下肢患有小儿麻痹后遗症,2015年6月3日摔倒受伤致左下肢骨折,贵州省普定县中医医院为其实施手术,用钢板对骨折进行复位及内固定。住院20天后,黄某出院回家休养。
  同年10月10日,黄某突然感觉左大腿疼痛,普定县中医医院X片检查确诊为钢板断裂。医院考虑到骨折端无明显移位,便为黄某实施石膏外固定制动的保守疗法,外固定石膏位于左大腿中段。
  2016年5月10日,黄某骨伤一直无法愈合,再次到普定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因钢板断裂,骨折处长期得不到愈合坏死,应进行部分截肢。医院为其实施了截肢手术。
  2018年3月12日,黄某将医院诉至普定县法院,请求判决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141754元。其间,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黄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认定骨折愈合不良、未完全遵医嘱制动和自身疾病(右下肢小儿麻痹后遗症)是钢板断裂的主要原因,黄某承担80%的责任。而医院的过错在于安装石膏外固定时,石膏没有超过左髋关节,导致对患肢制动效果欠佳的可能,存在不足。医院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为黄某安置的外固定石膏未超过左髋关节及左膝关节,存在对患肢制动效果欠佳的可能,医疗过错与黄某损伤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承担因医疗过错给其造成损害的相应赔偿责任。而黄某骨折愈合不良、未完全遵医嘱制动和自身右下肢患有小儿麻痹后遗症是钢板断裂的主要原因,医院的过错责任建议定为次责任。法院因此确定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剩余80%的责任由黄某承担。
  经法院核算,患者的各项损失合计235722.52元,医院承担 20%,即47144.5元。
  法院近日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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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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