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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政策“稳租金”
作者:楼兰


      最近,针对租房的各种调控政策出得相当密集。近日,针对住房租赁市场存在租金上涨较快、租赁关系不稳定等问题,深圳发布了《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 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拟从多个方面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尤其是“稳租金”的相关做法引起了广泛关注。
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市大部分常住人口需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居住问题,住房租赁市场在解决全市居民住房问题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在国家大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推动下,深圳市住房租赁市场蓬勃发展,但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有必要通过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加强租赁市场行为监管和秩序整顿、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方式,进一步规范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充分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加快构建深圳市购租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意见》提出,结合深圳市未来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其中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其中,要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中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新增商品住房中,自持租赁住房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新增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中,租赁住房总体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新增加部分主要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推出租赁指导价
  为突出租赁住房的民生属性,实现“稳租金、稳预期”,《意见》提出,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推行租赁合同网签。制定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合理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支付租金。
  《意见》还提出,要坚决贯彻落实稳租金调控目标,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提高租金透明度。强化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住房租赁价格方面的示范作用,引导企业出租住房的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
  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并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适当降低增值税征收率;对个人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
  从2019年9月30日起,个人和企业不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或租金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按现行规定收税,并依法追溯以往应缴税款。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深圳此次出台的《意见》具有很明确的导向,即针对租赁市场的价格管控也开始了,这是全国第一个较为全面的“稳租金”的政策,其政策框架和具体做法值得全国其他城市学习。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首席分析师张波认为,此次发布《意见》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强调了备案制度,并通过符合条件的延长到2023年零税率的方式,吸引出租方主动备案。二是建立租金指导价格。以指导价格的方式对租金进行监督管理更为“柔性化”,有利于租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规范城中村改造和租赁
  深圳曾出现过城中村房源改成长租公寓后租金暴涨的现象,为此,《意见》对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和租赁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意见》表示,要加强政府对城中村规模化改造的指导,合理设置租赁企业准入门槛,通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租赁企业”合作方式和规划统筹、计划引导、价格指导等手段,有序推进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引导租赁企业按照承租人的消费结构和支付能力,供应适宜的租赁房源,通过规模化、标准化经营降低改造和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进驻城中村开展规模化改造的,租赁企业应当直接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协议,应当给予原承租人3个月以上搬离期限,不得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诱导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等。改造后出租的,租赁企业应当优先满足原承租人的租赁需求,并参照租金指导价格合理定价,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用水、用电价格。 (楼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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