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藏的未经裁切的朝鲜币“连体钞”还没卖出,代办人郭某某却以收取保证金等各种理由要走了50多万元。直到郭某某玩起消失,马阿姨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近日,北京石景山人民法院对一起投资“连体钞”诈骗案做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万元,退赔受害人马阿姨52万元。
马阿姨平时喜欢做些投资理财。2014年,她认识了在北京某典藏公司任职的郭某某,成为了郭某某的客户,投资了一些稀有人民币并委托郭某某代卖,赚了些钱。2016年郭某某离职,但仍与马阿姨保持联系。2016年11月至12月间,郭某某开始向马阿姨推荐未经裁切的整版朝鲜币(即“连体钞”),并表示等升值后自己可以帮助出手。因相信“连体钞”升值空间大,马阿姨以每张1680元的价格购买了30张。
2017年3月初,郭某某告诉马阿姨“‘连体钞’价格上涨了”,并劝说马阿姨将收藏的“连体钞”交给自己代为出售。郭某某还称,要卖出“连体钞”需要交纳保证金,出手后这些保证金还能退还,而他自己只挣总额的3%。
为了尽快出售“连体钞”,马阿姨数月间先后支付给郭某某保证金、中介费、公证费、手续费等各种费用共计52万余元。但郭某某却突然联系不上了,马阿姨于是选择报警。2018年11月,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郭某某劝说马阿姨投资“连体钞”,居然是因为赌博输红了眼。2017年8月,郭某某将马阿姨的“连体钞”在58同城上低价转出。为了偿还赌债,郭某某甚至直接让马阿姨将部分钱款打入赌友和赌场工作人员的账户。
那么,售卖“连体钞”是否需要先交保证金呢?对此,郭某某的前同事以证人身份表示,按照文化产权行业的惯例,没有让卖家交保证金或中介费的,都是买家交保证金和中介费。只有将卖家委托的收藏品卖掉后,公司才会收取事先与卖家谈好的手续费。通过私人将收藏品卖掉的也是一样,不会向卖家收取保证金或中介费。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说,作为警惕性较弱、经济较为宽裕且愿意投资的人群,老年人常常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群体,应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加强警惕性,不要轻易将钱财交付陌生人,要通过正规途径合理投资,如发现诈骗迹象,应及时留存聊天、转账记录,并尽快报警。
(赵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