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3·15观点
“首负责任制”让劣药之责难以推诿
作者:何勇海


  将 “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变成现实,对于药品质量,无论谁是责任人,谁首先接到赔偿要求,谁就该先行依法向消费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推卸责任,其核心就是让消费者及时获赔,也能倒逼药品销售商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何勇海
  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药品管理法(修订案)》。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将于12月1日施行。(据8月27日《深圳特区报》报道)
  《药品管理法(修订案)》明确规定了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即谁先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谁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再依法追偿。按照修订案,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劣药甚至假药导致的伤亡事件并不鲜见,完善法律法规助力消费者就药品质量维权,早已是民生所需。而“质量首负责任制”并非首次在我国法律中出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从理想的状态看,“质量首负责任制”可以减轻消费者的维权之累之繁重,消费者只需向生产者、经营者中一方主张赔偿即可。这一制度设计,方便消费者尽快找到一个责任主体请求赔偿,避免各责任主体相互推诿,有助于迅速解决纠纷,维护权益。而“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就是要解决药品有质量问题,不管是谁的责任,首先受到消费者追偿的一方都要先赔偿,这是对药品质量投诉处理流程的优化。
  这种优化是有现实需求的。长期以来,治病救人的药品质量出了问题,绝大多数消费者首先会找到销售商,或开药医院,然而这些责任主体往往会将责任推给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但普通消费者要找到后者,基本困难重重。
  现在好了,《药品管理法》将“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变成现实,对于药品质量,无论谁是责任人,谁首先接到赔偿要求,谁就该先行依法向消费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能推卸责任,其核心就是让消费者及时获赔。这样也能倒逼药品销售渠道下游的药品销售商、医疗机构监督中游的药品批发企业,中游的药品代理批发企业监督上游的药品生产企业甚至于研发机构,多环节层层把关,强化质量安全管理。
  在某个责任主体向上层责任主体依法追偿方面,也可形成这样的链条。据报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即拥有药品技术的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药品生产企业等主体,此次也被纳入“质量首负责任制”的主体范围。那么,不论是消费者主张赔偿,还是某责任主体向上一层追偿,都可向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最前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张质量赔偿责任,足见其严,更见其便民、利民。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1 版:要闻·导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首负责任制”让劣药之责难以推诿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